基层工商所行政执法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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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工商所行政执法现状及对策    基层工商所行政执法现状及对策        一、当前基层工商所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工商所整体执法水平亟待提高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限将国家法律规范付诸于实施的活动。但是,现阶段我们的基层执法中仍存在三种现象:    一是“重罚轻纠”现象。通过调查,发现一些工商所在执法办案时,只注重对当事人罚款,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重视程度还不够,虽然在市场中推行了“警示预警”制度,但在实践中,这种制度没能被很好的贯彻,这在执法中就走进了“

2、重罚轻纠”的误区,致使处罚力度打折,法律的权威性减小。    二是“重实体、轻程序”现象。通过调查,发现一些工商所在执法办案时,不认真遵循行政执法的法定程序,反映在行政执法案件程序方面问题较多。这类现象通常表现为:    1、随意简化程序。将一般程序案件作简易程序案件处理。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罚款和警告两类,而且罚款的幅度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但在基层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一味地图简单省事,将没收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之类的案件作为简易程序案件处理,影响了执法效果。    2、不重视执法程序。部分执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根深蒂固,对“先立案

3、、后调查,先审批、后查扣,先告知、后处罚”等法律程序规定不够重视,时间的前后倒置往往造成办案程序违法,最终导致行政处罚无效。例如:部分案件缺少告知程序或告知内容不规范。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程序是必经程序,若缺失则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3、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法》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有明确规定,包括回避程序、调查程序、告知程序、时效程序等。但在我们基层执法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有利害关系的不回避、进行调查时不亮证、勘验后不请见证人签名、扣留财物不报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超时限等。尤其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规范的问题还十分严重

4、,存在着没有法律依据、未经法定程序就擅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每案必扣、每扣必罚”似乎已成了一些执法人员的办案习惯,这些问题许多执法人员觉得无关紧要,但在诉讼中往往就是这些小细节成为工商部门的死穴,只要当事人诉诸法律,工商部门极有可能“吃官司”。    三是“重口供,轻调查”现象。经过调查,发现部分执法人员对调查取证工作不够重视,取证质量不高、调查不实,往往认为当事人承认了违法事实就行了,而忽略了对其他证据的调查。其实在证据规则中,当事人的陈述是效力相对较低的一种证据。有些执法人员不严格按照违法行为法定构成要件的要求全面地收集证据,普

5、遍对客观证据不够重视。对部分案件,甚至故意回避对违法所得的调查,造成定案证据不充分。这种现象集中体现在基层工商所的大量案卷文书中,一些工商所证据文书的制作在实践中不规范,归纳起来,主要有:    1、现场笔录内容过于简单,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检查的实际情况,反映不出违法事实和违法现场涉案物品的数量、质量和状态,有时甚至根据主观臆断进行记录。    2、询问笔录过于简单,调查不够细致,不能对当事人基本情况、经营主体资格办理情况、相关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有些询问笔录修改过后不要求当事人签名。    3、收集的书证、物证没有提供人签字,

6、对提取证据的说明不完整,证据来源不清。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审查以及证据之间逻辑关联性的要求不够严。    “重处罚、轻规范”现象。    1、适用法律不够准确。随着工商法规体系的日趋完善,在对同一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中,经常会出现法规竞合的情形,但部分执法人员在这一问题上的处理较为混乱。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部分法规中要求对罚则进行转致适用的情况处理得不够规范,造成适用法律或规章错误。同时,案件处罚中对自由裁量部分还存在着畸轻畸重的现象,同一类型、同一性质和违法情节相当的案件在处罚幅度随意性较大,没有

7、体现出“过罚相当”的原则;  2、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流于形式、过于简略,大多是处罚决定书的翻版,而没有围绕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额度的轻重展开进一步的论证和说明。有的处罚决定书过于简单,连基本案情都没有交待清楚;有的则过于繁琐冗长,没有达到用词准确、简明扼要、统一规范的要求。    3、法律文书制作的不够严谨。案件中,调查取证、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收据上的当事人不一致,复议期间和复议机关交代不准确等问题时有发生。    基层执法机制体制不尽完善    1、认识不统一。一是对执法办案工作的观念认识不统一,难以形成合力。出于职责和

8、本位考虑,分局经济检查大队机构侧重于执法办案,法制科侧重于执法监督和案件质量,各业务科室则偏重于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事。这本十分正常,但涉及执法办案工作时,往往出现各持各的态度,各出各的力,各支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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