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7703757
大小:14.42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9-04
《离婚诉讼答辩状_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离婚诉讼答辩状 导语: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以下小编为大家介绍离婚诉讼答辩状范文文章,仅供参考! 离婚诉讼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XXX,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XX号7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XXXXX。 答辩人因
2、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X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
3、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XXXXXX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元,现市值大约为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4、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元,与事实不符。该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xx年2月18日 离婚诉讼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王XX,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区XX路XX小区XX幢XX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王XX起诉我离婚一
5、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离婚。 ———————— ————————— 二、婚生子王XX由答辩人抚养。 ———————— ————————— 结合以上三点理由,答辩人要求抚养孩子李XX。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 ————————— 答辩人: 年月日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