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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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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_十敝糾冬fiS士字位论文题目: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所有权保护研究姓名:王利鹏专业:法律(法学)研冗方向:民法学指导教师:刘承韪______—完成日期一:二〇七年十月论文编号: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所有权保护研究王利鹏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二○一七年十月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所有权保护研究摘要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及供货商的选择获取租赁物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形式。①我国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发展迅速,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但是实践中,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权利受侵害的现象仍有发生,纠纷数量十分庞
2、大。其中欠租纠纷与租赁物所有权纠纷最为严重。欠租纠纷指的是承租人(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不能按约全部支付租金,所有权纠纷是指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转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权等其他物权,出租人的租赁物所有权受损。基于租赁的性质,租赁物所有权权能在当事人之间必然发生分离。在交易活动进行的过程中,租赁物通常是机器设备等动产,且长期处于由承租人占有使用的状态,我国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交付(占有),由此导致的后果便是,从权利的外观来看,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承租人。加之我国民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如果承租人恶意处分租赁物,善意第三人完全可以依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抵押权等物权。出租人
3、的所有权风险由此产生。有关出租人的所有权风险,我国当下既有制度对出租人的保护不足。201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实践中出租人保护自己所有权惯用的三种方法给与了认可,包括在租赁物上显著位置做标识,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自己,以及在特定登记系统登记。我国当前既有的具有融资租赁登记功能的系统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和商务部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随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商务部发布的一些文件开始要求相关主体在办理资产的受让、抵押、质押等业务时,须在指定的登记系统查询资产的权属状态。然而,司法解
4、释规定的几种方法都存在一些问题。对于做标识的方法,①融资租赁没有统一的定义,本定义是根据合同法条文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总结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1司法解释对“显著位置”的认定未做明确规定,标识的形式、内容也未做规定,且标识总是存在磨损剥落或被恶意隐匿的风险,不易管理,同时相关证明问题也加重了出租人保护权利的负担。对于授权抵押的方法,将自有之物为自己设立抵押权有违传统民法理论,另外对于没有抵押登记部门的租赁物而言,该路不通。对于登
5、记公示的方法,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在无其他法律就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作出规定以前,登记公示的合法性、正当性尚值得研究。纵观国外立法例,许多融资租赁业较为发达成熟的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登记制度。登记制度对于当事人物权、债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当在立法上予以重视,应当在法律层面建立完善系统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本文笔者深入分析了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所有权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我国当前既有制度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重点分析了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的问题。第三章从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立法模式、登记的效力原则、登记的申请主体和方式、登记的审查等方面对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
6、构建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我国将融资租赁交易视为一种独立的交易形式,在制度设计时可以借鉴国际上独立交易模式的立法经验;在登记的效力方面,应选择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的方式应选择当事人单方申请原则;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不宜做实质审查。另外,融资租赁登记在登记和查询上均应尽可能便捷,不能过多加重当事人负担,增加交易成本。关键词:融资租赁所有权风险登记制度2ASTUDYONTHEPROTECTIONOFTHEOWNERSHIPOFTHEFINANCIALLESSORABSTRACTFinancialleasingreferstothetransactionf
7、ormwherethelessorobtaintheleaseiteminaccordancewiththetenant'schoiceoftheleaseandthesupplierandleaseittothelessee,andthelesseepaytherent..China'sfinancialleasingindustryhasdevelopedrapidlyinrecentyears,therelevantlawsandregulationsareconstantlyimproving.However,in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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