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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对江门市区(新会区除外)管辖区内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2、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第五十四条、《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第十九条、《江门市出租屋管理办法》(江府[2008]14号)。 3、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备案。 4、审批条件4.1房屋租赁关系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按《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4.2符合下列要求的,予以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2、,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4.2.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4.2.2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4.2.3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的房屋:4.2.3.1属于违法建筑的;4.2.3.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4.2.3.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4.2.3.4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4.2.3.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4.2.4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
3、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5、申请材料5.1房屋租赁合同;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4、5.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5.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上材料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 6、申请表格6.1《江门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7、审批程序7.1当事人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资料;7.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窗口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申请事项的审批(如有需要时,申请人按要求接受窗口对申请事项的现场勘察),对符合出租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5、,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8、审批时限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9、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有效期自登记日起至房屋租赁关系终止。 10、收费标准:80元/套法律依据:《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108号) 11、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11.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有效证件;11.2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
6、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2、受理单位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12.1 江门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12.2 办公地
7、点:江门市江海一路83号住建大厦一楼 13、咨询电话:3829827 投诉电话:3829887 附件:1、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 2、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 3、租赁登记备案承诺书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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