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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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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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和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职工居住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国家、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化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支取公积金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二章支取的对象和范围第四条职工支取其本人账户结余的住房公积金分销户支取和使用支取两种方式。职工因离、退休、调离本行政区域、出国定

2、居、完全尚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等原因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为销户支取;因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贷款的,为使用支取;使用支取不注销个人账户,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应在该账户继续缴存公积金。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全部支取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本息:1、已办理正式离、退休手续的;2、调离本行政区域且户口迁出本市辖区范围内的;3、出境定居的;4、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法定继承或受遗赠手续的;5、完全尚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

3、动关系的;7、非本市辖区户口、职工与驻本行政区内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行政区的;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部分支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大修自住房不使用公积金贷款的;2、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3、被纳入本市(含辖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租住的公有住房租金支出超过总收入的25%的;职工依照本条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七条职工根据第五条、第六条所列不同情况提取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应提交如下相应证明文件:一、销户支取

4、1、离、退休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凭县(处)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或相关部门核发的离休证、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及复印件;2、职工出境定居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定居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3、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凭县(区)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合法死亡证明和合法继承或遗赠手续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5.1-9,,services,andmakethe

5、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5、职工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刑期在十年以上(含十年),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可凭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及复印

6、件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支取住房公积金;刑期未满已达退休年龄的,凭判决书和其本人身份证支取公积金;6、非本市辖区户口在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行政区域的,凭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本人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支取住房公积金。二、使用支取1、购买商品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须同时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完税证(契税发票);2、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同时提交集资合作建房批准书、《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正规交款收据;3、购买私产住房(二手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同时提交《房地产转让合

7、同》、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4、职工建造自有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凭县级以上规划、土地等部门批准或颁发的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及其复印件、投资计划书、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5、大修自有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凭自有房屋产权证、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和经批准的大修鉴定证明及其复印件、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批准建设用地许可证;6、职工已申请商业银行住房消费贷款需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须凭购房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无法出示原件的,须凭房产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已抵押存档证明)、借款合

8、同、近期还款凭证;7、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在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交《通化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支付证明及复印件。第八条职工及其配偶方符合第六条之条件同时支取各自账户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配偶关系证明、户口簿及其复印件。第九条职工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不能超过其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缴存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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