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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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有效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程序,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对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领导。《规定》是完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重大举措,对于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有效发挥劳动教养手段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

2、中的重要作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诸多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领导,并适应《规定》对劳动教养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组织全体公安民警认真学习、准确掌握其内容和精神,增强民警严格执法的自觉性,提高依法办案的水平。    二、要依法运用劳动教养手段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界定的适用对象审批劳动教养,依法充分运用劳动教养手段配合严打整治斗争,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同时,要注重调查取证和案件审核,正确认定行为人的违法犯罪事实,防止因运用劳动教

3、养手段不当而产生负面影响。各地可以根据《规定》制定具体的适用标准,但不得另行规定劳动教养适用对象,也不得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本地居民和外地居民作出不同规定。在《规定》以公安部令印发之前,制作法律文书应当援引相关法律或《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不得援引《规定》。    三、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确保案件质量。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确保劳动教养案件质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牢固树立依法办案和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思想,正确处理好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与依法办案、加大打击力度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不断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照《规定》设定的程序审批劳动教养案件,从审核

4、、复核、合议、聆询到审议、决定,每一步都要严格按要求进行,不断提高办案质量。省级和地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规定》尽快成立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从法制、警务督察、治安、刑侦等部门的负责人中挑选出政治素质强、法律水平高、公安业务熟的人员担任审批委员会成员。审批委员会要严格按照《规定》设定的工作原则和方式开展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每一起劳动教养案件认真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    四、要健全劳动教养审核机构。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劳动教养审核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劳动教养审核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本地区的劳动教养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切实保障劳动教养审核工作必需的经费,并配备必要的交通、

5、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为做好劳动教养审核工作提供物质保障。各级公安法制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2002年4月12日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程序,保证劳动教养审批机关严格、公正执法,确保劳动教养案件质量,依法处理违法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地、地级市、州、

6、盟公安局(处)设立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作为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批劳动教养案件,并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    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承担。    第三条  省级和地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一名,由本级公安机关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一名,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三至五名,从本级公安机关法制、警务督察、治安、刑侦等部门的负责人中选任。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即可对劳动教养案件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劳动教

7、养审批委员会在审议本级公安机关治安、刑侦等办案部门办理的劳动教养案件时,审批委员会中该办案部门的成员应当回避。    第四条  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处适当,程序合法。    对不能在法定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劳动教养时间变相延长羁押期限;对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不得决定劳动教养。    第五条  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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