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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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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重点业余体校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实施体育后备人才精品工程,加强业余体校(以下简称“体校”)建设,为我市竞技体育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体育局和市教委负责重庆市重点业余体校(以下简称“重点体校”)的管理工作,市体育局负责“重点体校”训练、竞赛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教练员培训工作,协助市教委做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市教委负责“重点体校”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协助市体育局做好训练网点建设、教练员培训等工作。第三条“重点体校”实行动态管理,未按要求开展
2、工作以及未达到“重点体校”认定条件的将被取消“重点体校”称号。第二章必备条件第四条“重点体校”必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一)“重点体校”必须是当地编制部门批准的全额事业单位。(二)“重点体校”必须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专职校长以及不少于2名竞训管理干部(须是体育院校体育专业毕业生或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三)“重点体校”-7-至少有4个重点发展的全运会项目,每个项目至少有1名专职教练员和有基本保证该项目运动员训练的场馆、器材等。(四)“重点体校”达到《重庆市重点业余体校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认定条件》)60分(含6
3、0分)以上,连续4年(含申报当年)向市优秀运动队输送运动员不少于4名。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五条申报(一)申报对象:各“体校”可按照本办法创建“重点体校”。(二)申报时间:每年10月底;(三)申报程序:“体校”根据《认定条件》撰写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送当地体育部门,当地体育部门会同当地教育部门进行审核,并实地检查核实后报市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以下简称青少处)。第六条认定(一)认定时间:每年12月底至次年2月底。(二)认定方式:市体育局、市教委采取审核申报资料并结合平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定。(三)命名:市体育局、市教委
4、命名达到规定条件的“体校”为“重庆市重点业余体校”。第四章资助-7-第七条资助条件市体育局、市教委将资助达到《认定条件》优秀标准和良好标准的“重点体校”。1、优秀标准:达到《认定条件》85分(含85分)及以上,且连续4年(含认定及申报当年)向市优秀运动队输送运动员不少于6名。2、良好标准:达到《认定条件》75分(含75分)及以上,且连续4年(含认定及申报当年)向市优秀运动队输送运动员不低于5名。第八条资助经费(一)标准:资助达到优秀标准的每所“重点体校”40万元,达良好标准的每所“重点体校”20万元。(二)资
5、金来源:市级体彩公益金。(三)配套资金:受资助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按1:1给予配套。(四)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市布局项目训练、竞赛、科研等相关工作(含布局项目学校),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体彩公益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第五章管理第九条“重点体校”须按要求上报以下材料至青少处:(一)-7-每年12月20日前报工作总结和经费(资助经费、本校投入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其他经费)使用情况。(二)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上报《体校教练员情况汇总表》、《体校运动员情况汇总表》。(三)每学期放假前上报本学期全部项目运动员按《全国青少年
6、奥运项目训练教学大纲》测试的数据。第十条每年须按《重庆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运动员注册手续。第十一条凡在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及不按要求开展工作的,将视情节予以处罚,严重的取消“重点体校”命名。第十二条“重点体校”重点发展项目不得经常变化。第十三条“重点体校”未经许可不得将运动员送到外省、市训练和比赛,第十四条“重点体校”须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制定考核办法。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和市教委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重庆市重点区县体校认定及管理办
7、法》(渝体[2012]373号)同时废止。-7-重庆市重点业余体校认定条件名称内容分值基本条件35分经费4分每个布局项目投入达15万元/年(布局项目在中、小学校的,15万中直接投入该校的经费不得少于5万元)。4分教练员职称及配置4分每个布局项目至少有2名专职教练员,其中1名是体校编制、有初级(含初级)以上教练员职称、在该项目训练中取得一定成绩的专职教练员。4分每个布局项目至少有2名教练员,其中1名是体校编制的专职教练员。3分每个布局项目至少有2名教练员,其中1名是专职教练员。2分每个布局项目至少有1名专职教练
8、员。1分规模、训练3分1、每个重点项目在训运动员不少于20人以上,且运动员年龄衔接合理。2、每个重点项目训练点在训运动员有30人(举、摔、柔、拳击20人)以上,且运动员年龄衔接合理。(每少5人扣0.5分)3、每周训练不少于5次,每次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每少30分钟扣0.5分)4、每年寒暑假期间要组织不少于25天的训练。(集训安排须提前20天报青少处)3分训练计划3分教练员年度、阶段、周及课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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