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13清单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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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3号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通知》(建建发〔2013〕273号)的要求,为结合本省实际,稳妥做好“规范”贯彻实施工作,本站编制了“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现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一、通用

2、部分(一)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以下简称“计算规范”)中规定对于挖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并入各土石方工程量中,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我省在具体贯彻实施时,应按照计算规范有关规定,将因挖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因工作面和放坡所增加的工程量并入各土石方工程量中计算。如各专业工程清单提供的工作面宽度和放坡系数与我省现行预算定额不一致,按定额有关规定执行。(二)计算规范本次增补了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对于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定了“相应专项设计不具备时,可按暂估量计算”。我省在具体贯彻实施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于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工程数

3、量可以计算或有专项设计的,必须按设计有关内容计算并提供工程数量;否则,对可由施工单位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且无需组织专家论证的,按以下原则处理:1.其工程数量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为暂估量,并在编制说明中注明。办理结算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算;2.以“项”增补计量单位,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自行报价。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一)计算规范“附录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和“附录C桩基础工程”中的空桩长度=孔深-桩长,此处的桩长应包括加灌长度。加灌长度设计有注明时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未注明时,按我省现行预算定额有关规定计算。(二)计算规

4、范“附录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和“附录C桩基础工程”工作内容中包括了打桩场地硬化的费用。我省在具体贯彻实施时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该费用应按措施项目单独列项计算,不包括在“附录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和“附录C桩基础工程”相应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中。(三)计算规范“附录C桩基础工程”中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清单编码:010301002)、沉管灌注桩(清单编码:010302002)工程量计算规则为“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我省在具体贯彻实施时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其工程量计算规则修改为“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不包括桩尖)计算”。(四)计算规范中混凝土工程项目“工

5、作内容”包括了模板的内容,同时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并规定了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若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即表示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费用。我省在具体贯彻实施时,模板工程清单编制及报价按以下原则处理:1.对于基础、柱、梁、板、墙等结构混凝土,模板应按措施项目单独列项。2.对于建筑混凝土及附属工程混凝土项目,如混凝土找平层、混凝土散水、混凝土坡道等,其模板费用可包括在相应的混凝土清单项目中。3.不论采用哪种方法,都必须在编制说明或项目特征中予以说明,对于编制说明或项目特征中未说明的,模板工

6、程按措施项目单独列项处理。(五)关于国标清单规范规定了现浇构件中的钢筋除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我省在具体贯彻实施时,对于现浇构件中因定尺长度引起的钢筋连接,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如设计图纸注明的按设计有关规定计算;设计图纸未注明的,钢筋直径大于18mm的按焊接或机械连接考虑,其余均按绑扎考虑,钢筋搭接工程量并入清单钢筋工程量。2.按焊接或机械连接考虑时,应计算接头数量,并按“钢筋接头(省补)”项目编制清单。3.设计要求螺纹钢做为箍筋时,应对该部分钢筋单独编码列项并计算工程量。(六)计算规范“附录S措施项目”中垂直运输(清单编码:0

7、11703001)工作内容中包括了垂直运输机械的基础制作、安装费用。我省在具体贯彻实施时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应将其按措施项目单独列项计算。(七)关于超高施工增加费的计算,国标清单规定“单层建筑物檐口高度超过20m,多层建筑物超过6层时,可按超高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超高施工增加。”我省在具体贯彻实施时,超高增加费的计算口径应按现行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八)对于措施项目中“非夜间施工照明”项目,我省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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