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自查自改指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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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自查自改指令书()安监管责改〔2016〕号:为督促你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04号)、《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4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自查自改指令书》及附表下达给你们。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自查自改指令书》及附表要求,严细开展安全隐患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查自改活动,并于2016年2月28日前对发现问题隐患

2、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安全隐患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并报我单位备案。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证号:证号: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公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共页第页附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表项

3、目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检查人员一、安全机构设置情况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制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安全生产法》第

4、十八、十九、二十二条)1、制定与公司相适应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十八、十九、二十二条)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作业规程制定情况2、制定与公司相适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第十七、十九条)四、安全教育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2、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

5、产法》第二十六条)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

6、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五、特种(危险)作业管理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

7、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六、现场安全管理情况1、在有危险性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2、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

8、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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