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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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96年11月2日法務部法檢字第096080415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二十八點98年1月6日法務部法檢字第0970805061號函修正第十六點之ㄧ、第十八點之ㄧ一、本注意事項所稱家庭暴力案件,指涉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本法)所定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案件。二、家庭暴力案件之卷面,應加蓋「家庭暴力案件」戳記。如有遺漏,檢察官應注意諭知補蓋。三、檢察官對於所偵辦之案件,如涉及被告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應注意其間有無家庭成員關係,及如屬家庭成員時,其行為是否違反法院先前核發之民事保護令,以認定是否為家庭暴力案件。四

2、、檢察官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應注意被害人之人身安全是否無虞,例如:被害人是否仍與被告同住、有無繼續受害之可能、有無接受診療之必要等;必要時,並主動聯絡當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提供協助。五、家庭暴力罪案件起訴時,應於起訴書事實欄中具體敘明被告與被害人間有家庭成員之關係,並於案由、論罪法條中,敘明係犯家庭暴力罪,以促請法院注意。六、檢察機關應主動對家庭暴力案件之被害人提供關於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當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等相關資訊。七、對於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逮捕移送之現行犯或逕行拘提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檢察官處理時,縱被害人已表明不願追訴,仍應斟酌被害人之安全情

3、形,為適當之處理。八、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逕行拘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而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時,檢察官應審查其是否符合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之要件,並特別注意是否有本法第三十條所定各款事項。九、檢察官訊問被告後,認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應斟酌被告繼續威脅被害人人身安全之危險性,必要時,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附下列一款或數款條件命被告遵守:(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被

4、害人之住居所。(四)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五)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安全之事項。前項所附條件,內容應具體明確,檢察官並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十、被告在偵查中違反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附條件者,檢察官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撤銷原處分,另為適當之處分;如有繳納保證金者,並得沒入其保證金。3另被告於偵查中違反上開條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聲請法院羈押之。十

5、一、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一條所為之附條件處分,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以書面為之,並送達於被告及被害人。所附條件經撤銷或變更時,亦同。十二、檢察機關應提供被害人及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檢察官傳訊家庭暴力案件之被害人或證人時,應主動注意其出庭安全,必要時,得與被告分別時間傳訊,或行隔別訊問,或於訊畢令被害人或證人先行離開偵查庭,或指示法警或志工護送其安全離開檢察機關,或為其他保護被害人或證人之安全之適當措施。十三、檢察官對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之訊問,應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並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十四、被告所涉

6、家庭暴力罪屬告訴乃論之罪時,為使被害人免受被告脅迫,檢察官應儘量避免勸導息訟。十五、檢察官認家庭暴力案件被告犯罪情節輕微,而衡量是否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或為緩起訴處分時,應充分考量被害人之安全問題,並宜聴取輔導被害人或被告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十六、檢察官偵辦家庭暴力案件,認有必要傳訊被告或被害人之未成年子女作證時,應儘量採隔別訊問,並注意其情緒變化,避免使其受過度之心理壓力;於起訴時,如非必要,應避免於起訴書內引用被告未成年子女之證詞,作為認定被告罪嫌之唯一佐證。十六之ㄧ、檢察官偵辦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五款所定之違反保護令罪案件,得為緩起訴

7、處分,並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十七、家庭暴力案件之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應確實依本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送達於被害人。十八、檢察官開庭或製作書類時,應注意有無對被害人住居所予以保密之必要,尤應注意不得暴露安置被害人之庇護處所。十八之ㄧ、檢察官對犯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案件實行公訴時,得請求法院於為緩刑宣告時,命被告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列一款或數款事項。十九、家庭暴力案件之受刑人假釋出獄前,檢察官聲請法院付保護管束時,得於聲請書內載明擬聲請法院命被告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遵守之事項。二

8、十、對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附之條件,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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