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学校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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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培训学校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XX〕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XX年4月14

2、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

3、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  (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时,每个检测项目应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和复核人)完成。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组中应包含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必要时);项目

4、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  第四条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确保每年取得一定数量的评价、检测服务业绩,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制度,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通过后15日内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网上公开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三)现场调查、采

5、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独立完成职业卫生评价、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由于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无法自行检测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检测应征得被服务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双方应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甲级机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30%,乙级、丙级机构委托检测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

6、数的20%。  第七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体系文件应覆盖检测、评价的主要作业活动,满足有效控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的要求,并有可操作性。  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责任制,明确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等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维护和管理,不断加强组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场所及实验室、仪器设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的建设与提高。  第九条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与被服务单位签定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约束各方行为

7、并承担相应责任。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前,技术服务机构应组织开展合同评审,合同评审记录应按要求归档保存。合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服务单位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标准要求;  (二)本机构是否具有承担此项技术服务的能力,其资质条件、人员专业能力、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检测方法及标准物质、技术服务期限等是否满足检测、评价要求;  (三)技术服务报价是否符合有关收费规定或标准。  第十条技术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向被服务单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  (二)所有参与本项目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

8、景、资格证书和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第十一条建立资料收集与审核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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