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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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9号《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1月2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五年二月六日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作物种子检验员(以下简称种子检验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子检验员是指《种子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种子质量检

2、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种子检验员分为扦样员、室内检验员和田间检验员。扦样员负责样品扦取,室内检验员负责净度、发芽率、水分等项目检测,田间检验员负责品种真实性和品种纯度的田间和小区种植鉴定。第三条            种子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一)具有农学、生化或者相近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二)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的种子检验员由农业部负责考核管理;其他检验机构的种

3、子检验员由该机构登记或者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管理。第五条    申请种子检验员资格,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分别向农业部或者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种子检验员资格申请表;(二)学历证明复印件;(三)受聘检验机构出具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年限证明。第六条    考核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参加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第七条    考核管理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种子检验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4、第八条    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包括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专业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基础知识包括《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种子基础知识,种子质量管理与控制知识等。专业技术知识根据检验员类别确定:扦样员重点考核种子批的划分、扦样方法、分取方法、样品管理等;室内检验员重点考核种子检验理论知识、种子检验规程、种子质量标准等;田间检验员重点考核田间检验方法、品种特征特性、田间标准等。专业知识考核合格后进行操作技能考核。扦样员技能考核内容包括样品扦取和分取、扦样器和分样器的使用、样品处置等;室内检验员包括检验仪器设备的操作与

5、使用,净度、发芽、品种纯度等质量指标的检验技术操作等;田间检验员包括品种真实性的鉴别等。第九条    专业知识考核采用闭卷书面考试,试题由考核管理机关从题库中抽取。操作技能考核采用现场跟踪考评,由考核管理机关组织考评小组按照考核岗位和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考评小组由不少于五人的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和题库由农业部统一编制。第十条    专业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评均采用百分制评分,成绩达到80分为合格。考核合格,考核管理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发给种子检验员证。第十一条       

6、种子检验员证应当注明检验员姓名、受聘检验机构、检验员类别、证号等内容。证号为“中种检字第××××××号”,号码为六位,前两位为考核管理机关代码,由农业部规定,后四位为序号,由考核管理机关确定。第十二条       种子检验员证是种子检验员具备从事种子质量检验技术工作资格的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因工作调动到另一检验机构工作的,应当由调入地的检验机构按照第四条考核管理权限的规定,申请变更种子检验员证,证号不变。考核管理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调入地的考核管理机关将变更情况通知原考核管理机关。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某一类别资格的种子检验员,

7、增加其他类别资格的,经考核合格后,由考核管理机关在种子检验员证变更记录栏中记载,证号不变。第十四条       种子检验员应当妥善保管种子检验员证,不得涂改、倒卖、出借或者转让。丢失、损毁种子检验员证的,应当及时向受聘检验机构报告,由受聘检验机构报请考核管理机关补发,种子检验员证证号不变。第十五条       种子检验员从事种子质量检验技术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标准,遵守检验机构的有关规定,提供准确、清晰、明确、客观的检验数据。第十六条       考核管理机关和检验机构应当对种子检验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检验技

8、术水平。第十七条       考核管理机关对种子检验员证每两年审查一次,主要审查种子检验员检验知识和检验能力保持等内容。第十八条       考核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种子检验员档案,记录种子检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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