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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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溪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本溪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09年01月19日15时46分233 主题分类:财税审计土地房产 “经济适用” “住房” “货币补贴”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09]1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一月五日本溪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我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进程,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2、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市政府以货币补贴形式,有计划地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购房补贴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应遵照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原则;  (二)不购不补原则;  (三)分批解决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后不再审批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城市建设用地一律由市政府统一挂牌出让;但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组织本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制

3、度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住房保障与房改办公室(以下称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货币补贴发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统计、监察、审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按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5%和非税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并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地产开发建设总量、土地净收益情况和财政状况,编制经济适用

4、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年度计划。  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年度计划确定年度补贴标准和补贴户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以下;  (三)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80%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  (四)申请前5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转让住房前符合本条三项规定的除外)。  对符合上述条件,现住房被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5、确定为C、D级危险房屋且已列入动迁改造计划的,优先发放货币补贴。  已参加集资建房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八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二)家庭成员的单位或社区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家庭收入包括工薪收入、奖金收入、经营净收入、离退休金收入、房屋租金、股息、红利和其他收入,并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三)夫妻双方单位或社区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四)现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城镇房屋拆迁审定书》、房屋他项权证的查档证明;  (五)

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  第九条申请、审核与公示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安排申请人所在社区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  (二)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发放并指导申请人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核表,分别由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复审。  (三)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  (四)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将通过复审的申请人户籍情况、家庭收

7、入、家庭人口、现有住房、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为期7日的张榜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将其录入申请人信息库并配发补贴资格号;对公示情况有异议且调查情况属实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30日,审核公示及配发补贴资格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7月31日。  第十一条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补贴户数向已领取配发补贴资格号的申请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明;已领取补贴资格号的户数超过年度补贴户数的,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轮候顺序,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按年度补贴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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