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司考周报黄金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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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司考周报《黄金笔记》,黄金笔记此乃司考江湖一制胜法宝,由廷尉编写,廷尉QQ:474709486司考周报荣誉出品,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我们相信:09司考,你我他都会一路精彩!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八讲本期Editor:廷尉QQ:474709486历年试题分值表年份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总计200872275345720072825252163200640311515652005662422848200444627163920033502341963注:

2、2008年司法考试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考3分;2007年司法考试中,《行政监察法》考2分;2006年司法考试中,《政府采购法》考2分,《行政监察法》考2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考2分,《信访条例》考2分,《治安管理处罚法》考2分;2005年司法考试中,《政府采购法》考2分;2004年司法考试中,《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考1分。廷尉寄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取名“精要”并非仅阅此足矣,常识性考点不予收录,必需详读09新大纲及三大本教材方可,反复历练近四年真题才能保证不失分。在做这一期笔记过程中建

3、议2009考友:宜将法理学的备考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复习结合起来,不要将各个科目人为地分隔、割裂。48司考周报网络课堂免费大开放!无限精彩就在这里:http://vip.sikaozhoubao.com/司考周报用今天的行动,陪你一起走向明天!2009年司考周报《黄金笔记》,黄金笔记此乃司考江湖一制胜法宝,由廷尉编写,廷尉QQ:474709486从近两年的卷四论述题出题情况来看,出题人对行政法基本原则似乎情有独钟,07、08分别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合理行政原则作为出题点,因此在2009司考备考中应予以重视

4、。行政法一、总论1、公共行政并不限于行政机关的活动,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活动也可能是公共行政。理解公共行政最重要的是其内容,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职责、公共服务性质的活动都属于公共行政的范畴。2、行政法的存在是由公共行政的性质决定的。行政活动的性质是行政机关国家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而权力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强制他人服从,一方面是由行政机关所履行的职能所决定,没有权力就无法有效履行维持秩序的职能;但其另一方面则是可能对被管理者的权益造成损害。正是因为

5、行政权力的这种双重性决定,必须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加以法律控制。人类历史以及我们自己的生活经验告诉我们,“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因此,运用行政法控制行政权力的运用就是行政法的使命所在。3、行政组织区于其他社会组织在于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行政行为区别于其他社会活动在于运用强制他人的权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也是以行政权力的运用为管辖对象。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㈠合法行政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上最重要的原则,现代法治国家的行政法学可以说是基于实行依法行政原则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对公民与行政机关活动的不同要求:前者,“

6、法无禁止即自由”;后者,“无法律即无行政”。两个内涵:法律优位原则(消极)、法律保留原则(积极)。㈡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平等原则是强调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应当拥有平等的行政法地位,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给予相对人平等的对待。比例原则(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原则)则是强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全面权衡有关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采取对相对人权益造成限制或损害最小的行政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此是否为行政法上

7、之“成本收益”理论?}㈢诚实信用原则48司考周报网络课堂免费大开放!无限精彩就在这里:http://vip.sikaozhoubao.com/司考周报用今天的行动,陪你一起走向明天!2009年司考周报《黄金笔记》,黄金笔记此乃司考江湖一制胜法宝,由廷尉编写,廷尉QQ:474709486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辖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动这种行为,如果变动必须补偿相对方的信赖损失(注意:不

8、是私法上的“信赖利益”)。主要表现形式有:①相互信任和忠诚;②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制定对相对人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③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点:复效行政行为复效行政行为是指对一人授益而同时对另一人生产侵益效果的行政行为。关于复效行政行为如何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可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对相对人为授益,对第三人为负担,对此有必要在相对人的权益与第三人的权益之间权衡,如果第三人权益优越,应承认完全撤销权,即信赖保护原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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