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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法学经济法毕业论文 试析知识产权滥用的反竞争行为规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经济法论文题目:试析知识产权滥用的反竞争行为规制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论文关健词:知识产权 不正当竞争行为 滥用 规制 论文摘要:结合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的终极目标,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要考虑到相关主体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为达到利益要求之间的平衡,片知识产权滥用的反竞争行为要进行规制,这足我国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所共同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
2、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它一般是作为反不正当竟争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承认知识产权不等于说可以不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加以约束。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任何权利都有滥用的可能,知识产权的滥用只是民事权利滥用的一种情形,所以民法上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法之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当然可以约束知识产权人的行为。但是,该原则的运用毕竟只是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抽象的规制,缺乏具体的制度规范,这一任务当然落在了竞争法的身上。知识产权滥用导致了技术市场中各个主体(包括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而这些利益也正
3、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关注的,所以,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成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连接点。而从本质上来说,这种连接是以利益为导向的。反观我国现行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对商业性标记、商业秘密上的不正当竞争作出了规范(实际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这两方面的规定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相反倒是对知识产权人的保护),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定限制极度匾乏,所以,我们在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同时,必须建立比较完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因此,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间题
4、。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界限问题。竟争法并不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只要知识产权人是根据法定的垄断地位、依法定的方式行使其权利,那,技术市场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争夺就为法律所允许,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处于一种动态的平衡。其次,依照利益衡量的判断方法。如果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超出法定范围,就会使原有的利益关系失衡,那么该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由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存在,技术市场中权利人之外的主体因此而遭受利益损害(包括既得利益和可期待利益的损失),且该行为亦限制了市场竞争,具
5、有反竞争性,所以,反不正当竟争法应明确在其调整范围内对之进行规制。再次,对某些条款作扩充解释。应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有关诚信原则和第2款关于不正当竟争行为的定义性规范尽量作扩充解释,从而使那些反不正当竞争法未能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依此直接予以认定。当然,这只是应急性措施,从长远看,要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功能,必须对该法进行修订,增设一般性条款,尽可能地增列现实生活中业已出现的而传统知识产权法又规定限制不到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 最后,借
6、鉴别国。借鉴美国和欧盟竞争法中对知识产权的行为主义垄断和知识产权许可进行控制的有关规定,建立针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具体法律调整机制。例如可以设置基本豁免条款、白色清单条款、黑色清单条款和灰色条款及通知异议程序,对诸多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定性分类、区别对待(分别套用相对应的条款)。总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的终极目标,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要考虑到相关主体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充分考虑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上的竞争及其相互关系,把握好各种利益要求之间的平衡。这也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所面临
7、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我国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将假冒注册商标及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演,第10条将侵犯商业秘密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对其他侵犯知识产权,冒用智力成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直接规定,而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不能根据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加以禁止的,因此,法律并不能够为有关权利人提供有效的保护。在当今反不正当竞争的范围、领域日益拓宽的情况下,我们仍然应当在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中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日益扩大、特征日趋复杂的智力成果,无疑是要得到法律的综合保护的。在某些
8、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对知识产权法起到拾遗补漏的作用,而在另一些方面,又能够对智力成果提供较知识产权法更为有力的保护。因此,我们应当通过修订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予以禁止,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智力成果的保护程度。首先,在商标权方面,应将下列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非竞争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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