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经济法毕业论文 试析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现状、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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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经济法论文题目:试析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现状、缺陷及完善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论文关键词:劳动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 完善  论文摘要: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只有书面劳动合同才是双方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但实践中,无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却大量存在。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存在诸多缺陷。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对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进行改革。一、现状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某些权利

2、和义务达成协议,形成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自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尤其是在一些临时用工单位,无固定用工期限的招工大多仅凭口头协议。2.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履行劳动义务,享受劳动权利。3.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文产生误解,采取口头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试用期满后再决定是否书面订立劳动合同。4.在原劳动关系未解除前,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在其他用人单位

3、实际就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兼职。劳动者与一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领取劳动报酬的同时,又以各种方式在其他单位兼职,领取报酬,形成兼职劳动关系。第二,下岗再就业。随着近年来企业改革的不断深人,许多企业出现了下岗职工。这些职工虽已不在原企业从事劳动,但其仍为原企业职工,企业仍然为他们支付基本生活费。如果下岗职工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又在其他用人单位进行有偿劳动的,则也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二、缺陷造成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着以下缺陷:1.没有规定与劳

4、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我国《劳动法》中没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是在用人单位一方还是当事人双方,劳动部的有关解释认为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尽快补签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还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续订合同。此规定虽对签订合同的义务在认识上有了进步,但范围太窄,对于应如何处理从未有过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原劳动关系未解除时形成的新的事实劳动关

5、系没有涉及。2.劳动合同签订程序方面的规定操作性不强。这主要表现为:(1)对于劳动者进人用人单位工作后,用人单位应在什么时间内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上无明确规定,使用人单位没有紧迫感;(2)没有建立起劳动合同的登记申报制度。无登记申报制度,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悄况不了解,将无法对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对故意拖延,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强制力不足。《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1995年劳动部“关于违犯《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两个规定的漏洞在于:(1)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什么时间内和劳动者签订合同,在实践中难以认定用人单位“拖延”;(2)没有规定赔偿的范围。这样就使得劳动者难以运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这些缺陷,造成了实践中大量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引起的危害是很大的:事实劳动关系性质不清,在实践中

7、易引起纠纷,而一旦进行诉讼,因为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存在,给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审理案件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一方面,依据《劳动法》条文可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无效劳动关系,但这样易造成用人单位规避法律上的强制义务,例如不支付劳动报酬,不缴纳劳动保险费用等。另一方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即在事实上已成为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这实际上又认可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

8、。如依据该条,则当事人双方只需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及相关手续即可。但在补签合同之前的非法用工期间,因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往往忽视甚至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法律并未规定补签合同的溯及力问题。所以,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仍有诸多漏洞。  三、完善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对《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制度加以完善。1.明确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果不采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些用人单位可能由于利益的驱使会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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