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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法学经济法毕业论文 论驰名商标及其保护》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经济法论文题目:论驰名商标及其保护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摘要:驰名商标是商事主体良好商誉的载体,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驰名商标认定及保护制度,并与国际上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接轨。 关键词:驰名商标;概念;保护 1驰名商标的概念和特征 驰名商标(well-knownmark)最早出现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25年文本中,该公约首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规定,
2、但并没有对其概念作法律上的阐述。各国对驰名商标的定义也各不相同,一般的表述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商标。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第二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定义。“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该规定界定了驰名商标的内涵,由此给出了一个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定标准。可见,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识也已经踏上了国际轨道。从该规定看出,我国驰名商标具有如下特征。
3、1.1产生的地域效力——“中国” 《规定》明确规定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是“中国”。这一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因为商标权有较强的地域性,即一国的注册商标只在该国内有效,离开了该特定的地域范围,该商标将不再受保护。并且是否驰名,只要求在我国境内判断,至于在国外是否驰名,是否为他人所知,不影响驰名商标的判断。 1.2知晓程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这里使用“相关”而不是“所有”字样,那么何为是相关公众呢?根据《规定》,是指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
4、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相关公众是量的规定,广为知晓是度的要求。可惜《规定》并没对广为知晓作名词解释,笔者认为广为知晓就是熟知,至于熟知到何种程度,可以把它具体化,比如对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熟知程度设定一个百分比,在此基础上拉上一条熟知程度的基本线。 1.3品质要求——“应享有较高声誉” 公众对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售后态度、社会贡献等方面有较高的评价,这也是对驰名商标的一种品质认定。但是笔者认为这有违驰名商标的认定本意,驰名商标是用来描述一个
5、为某范围内的公众所知晓的商标。而“享有较高声誉”则表明了公众对其的积极评价和质量上的高要求,但是界定驰名商标的关键是消费者对它的熟悉程度,而不是起品质是否卓越。这势必提高了保护标准,缩小了保护范围,使一部分商标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1.4形式要求——“是否注册商标皆可” 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可以是非注册商标,这一认定标准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相一致了。这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件的降低,弥补了驰名商标保护中商标注册制度的固有缺陷,向完善驰名商标的保护迈出了积极的一步。 2驰名商标的法律
6、保护 驰名商标因其无形财产性和巨额价值性,不仅被视为企业镇馆之宝,而且也是一国经济实力的特殊反映。对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优良的商品品质和服务质量;对驰名商标的所有人而言,意味着广泛的市场占有率和超常的创利能力,是企业生产管理、技术水平及企业信誉在商品上的综合反映。然而,我国尚未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形成完备的制度,有些驰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造成了巨大损失。再者,我国已加入了《巴黎公约》,我们作为该组织的成员国,也必须承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因此给予驰名商标更多的法律保护
7、也就成了迫切的要求。 2.1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 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最早见于1925年修订的《巴黎公约》,其后《TRIPS协定》在“知识产权公约”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要求各成员方应当遵守《巴黎公约》(1967)中的相关条款,不得背离各成员方可能在《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项下相互承担的现有义务。 2.2国内立法的保护 加入WTO后,我国积极调整各方面的法律规范,使之与国际条约和惯例接轨。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于2001年10月27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
8、国商标法》,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2002年8月3日通过并于2002年9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也配合商标法的规定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更加细致化、规范化。我国于2003年4月17日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可以说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日趋完善,不断修改国内立法使之与国际接轨,不仅很好地履行了国际公约中的义务,还通过立法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力度不断增强,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形成区域化乃至全球化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可惜的是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驰名商标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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