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排烟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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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排烟系统设计规范2015篇一: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防排烟系统论文素材题目: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防排烟系统论文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消防安全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我国原有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这两项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发展需要,且规定相同或相近的条文很多,还有些规定相互不够协调。为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

2、重特大火灾教训,解决两项标准相互间不一致、不协调以及工程建设和消防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积极借鉴发达国家标准和消防科技成果,特将这两项标准合并,并定名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本文重点介绍此次修订完善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防烟和排烟设施部分的条文与原有规范间的异同点。18关键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防烟;排烟;1、前言新版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取消了防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作出规定。简单点说,新版规范只对

3、那些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作出要求,至于防烟或排烟设施如何设置由专门的暖通规范规定。下面笔者针对新版规范的规定,进行逐条解读、分析:2、新版规范第8.5.1条规定: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新规范第1、2点沿用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1.2条的规定;第3点增加了“避难走道的前室”,和将原有规范的“封闭式避难层(间)”更改为“避难层(间)”。18为何增加“避难走道的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这一条文,笔者认

4、为避难走道是建筑物着火时的安全疏散、救援通道。火灾时避难走道的前室若设有可开启外窗等自然排烟设施,便可将侵入前室的烟气排出,或者前室设有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时,烟气可不致侵入疏散通道或疏散安全区内,以提高疏散走道的安全性。而避难走道一般常见于地下商场等地下空间,设置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难度较大,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原有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3.1.3条规定:“封闭避难层(间)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新版规范由“封闭式避难层(间)”改为“避难层(

5、间)”,“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改为“防烟设施”,放宽了要求,避难层现在不必一定要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机,可以采用可开启外窗的方式进行自然排烟。并且采用可开启外窗排烟的方式比机械加压送风的方式更为经济、可靠。新版规范第8.5.1条还规定: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18新

6、规范第1、2点沿用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2.3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2.3条规定,并增加了前缀“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明确了楼梯间可不设防烟系统的适用范围。“对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由于这些建筑受风压作用影响较小,可利用建筑本身的采光通风,基本起到防止烟气进一步进入安全区域的作用。当采用凹廊、阳台作为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7、,或者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有满足需要的可开启外窗面积,可以认为前室或合用前室自然通风性能优良,能及时排出漏入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烟气并可防止烟气进入防烟楼梯间。3、新版规范第8.5.2条规定: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2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3占地面积大于1000m的丙类仓库;418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

8、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新规范第1点参照了原有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1.3条第1点的规定并放宽了要求,增加了前缀“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和将“丙类厂房”更改为“丙类生产场所”。2地上房间增加前缀“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后,可理解为地上房间不是说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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