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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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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经济法论文题目:破产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探析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摘要】在环境资源破坏日益严峻的今天,破产公司环境责任问题至今尚未引起学界的关注。本文通过考察和借鉴美国环境法和破产法及相关案例实践,同时对比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试图解决破产公司环境责任中的两个问题:一是环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二是公司在破产时环境损害并未显现,待破产清算完毕、法人人格消失后,环境损害的结果才显现出来时应如何追究原破产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为此,对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提出一些建议,完善破产公司的环境法律责
2、任。【关键词】破产公司;环境侵权责任;破产债权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资源随之遭受严重破坏,许多公司为了逃避环境责任,通过申请破产清算、注销法人人格,利用法律漏洞来逃避法律责任,破产公司环境责任问题也将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但若环境侵权行为人是正在破产清算中,或者已经破产解散的公司时应当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环境法和破产法都没有对环境债权这一隐蔽性很强的特殊侵权的优先顺位问题做出回答,学界也尚对未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笔者试图通过
3、对国外立法的考察和借鉴,结合新《企业破产法》,深入探讨破产公司环境责任,旨在为我国制定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范提供有益参考。 一、破产程序中对环境债权清偿顺位的处理 (一)我国的规定及对美国相关法规的借鉴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已生效实施,其中一主要亮点是在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和清偿顺序时增加了共益债务的规定,对于破产公司环境侵权所生债务是否能归入共益债务的范畴①,按照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似乎应予以区分对待:在公司申请破产之后,公司在继续营业的过程之中环境侵权所生债务应归入共益债务的范畴,有权优先受偿;在公司申请破产之前应环境侵权所生之
4、债务不属于共益债务的范畴则不能优先受偿。可以看出新的企业破产法对环境债权虽然未直接做出规定,但其中暗含的原则是对其区分破产申请前和破产申请后的债权予以规制。这点与美国破产法对环境债权的处理基本相符。美国早在1985年的Ohiov.Kovacs案和1986年的MidlanticNationalBankv.NewJerseyDepartment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案件中就开始了关于破产企业环境清理债权的争论。美国破产法对破产企业的环境债权清偿顺序没有做出规定,因此通常由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是否给予环境债权特殊待遇。但是,美国判例法对破产公司环境
5、债权的规定是混乱的,因为各个法院对这类案件中所遇到的问题有诸多不同看法。首先的一个争议就是关于破产申请前债权和破产申请后债权的区别。在美国破产法下,一旦公司申请破产,破产法典为破产公司提供了自动冻结的保护,防止所有的债权人单独追偿破产债权,所有的破产债权应通过破产程序进行偿还。这里有个前提是,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偿的破产债权必须是在破产申请提出之前产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提出之后产生的债权通常不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债权人是否可以获得赔偿的关键取决于该债权是否属于破产法第11章下的可免责的申请前债权。如果破产法院认为某一环境债权是在破产申请前产生的,该环境债权将与其他申请前债
6、权一样,可以获得破产免责。相反的,如果某一环境债权是在破产申请后产生的,则应在债务人重组后再进行清偿。各个地区的法院对于环境债权是何时产生的有不同的理解”。[1] (二)环境债权在破产债权中的定位 笔者认为在企业申请破产后不可将环境债权作为一般债权予以对待,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要与新《企业破产法》相衔接,对破产公司的环境侵权之债的清偿予以规定。其性质可界定为享有优先权的无担保债权。但是笔者也不同意将环境侵权所生之所有债权都赋予其优先权的观点,笔者建议应以是否造成人身损害为界线,将环境侵权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规定为享有优先权的无担保债权,理由如下: 其一,从
7、环境债权的性质出发,破产程序中的环境债权不同于一般债权。首先,环境债权具有公益性。在美国的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通常由政府部门授权的代表行使,回收的资金用于补偿超级基金用于清理有害废弃物所支出的费用,因此具有公益性。如果将环境债权等同于一般债权对待,不利于环境保护基金的回收和维护,不利于环境污染及时治理;其次,环境侵权的受害人通常是众多公众受害人,受害人的范围广,损害具有广泛性。公司环境侵害行为是对社会性的个人利益的侵害。在公司其他的传统侵害行为中,如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等行为,侵害对象一般为特定的人或特定的物,并且涉及的范围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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