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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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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经济法论文题目:略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摘要:股权变动须经历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及其履行,公司内部登记使受让人依法取得股权,公司外部登记使受让股权产生对抗力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彼此分离,在时间上脱节,是产生股权转让纠纷的主要原因。而探讨股权性质,分析股权转让合同与其他合同的不同之处,及时制定出相关法律制度,以减少股权转让纠纷的发生为目标,应该是当务之急。(下文所涉及的公司、股权转让仅指有限责任公司) 关键词
2、:公司股权转让 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欲使股权对外转让发生法律效力、且无后顾之忧,需通过以下程序或法律关系依秩、渐进地完成: 1、转让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和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解决转让的限制,即转让解禁或转让条件成就; 2、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履行,表现为受让人支付价金,出让人交付出资证明(股票)、确认股权已交付、请求公司予以股权过户登记声明等; 3、受让人与转让股东、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3、公司承认新股东、涂销原股东;转让人有协助过户义务,公司有法定过户登记义务。 4、由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登记变更事项-----公司法定义务,向社会公示。 可见,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有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受让人、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和不特定第三人。围绕上述股权转让程序,研究股权转让合同的特点和效力,须首先搞清楚股权的性质和股权转让合同之目的。 一、股权性质 股权的性质甚为复杂,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归纳起来主要有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股东地位说、权利义务集合体说、独立的新型权利说、以及尚无定论说
4、等几种观点。在此简介两种,在大陆法系国家,社员权说有一定的代表性,我国亦不乏学者坚持此观点。该学说认为,股东是公司的社员,股权是股东基于这种社员资格而享有的一种社员权。社员权是指股东因出资创办社团法人,成为该法人成员并在法人内部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称。[1]独立的新型权利说认为,股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种独立的权利。股权是与所有权、债权、社员权等传统权利并列的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该学说还指出,股权所有权说与一物一权主义不符;债权说无法解释股东的公益权,也很难界定股东的直接投资行为和债权人认购公司债券行为的本质特征;
5、社员权说强调社团的人合性,而忽视其资合性,特别是一人公司的出现,使社员权说发生根本动摇。[2] 总体上看,学者在探讨股权性质时,有将股权独立为民事权利项下种概念的趋势,但在研究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时,其实仍将股权置于传统民法债权或物权的权利体系框架之下,并将不协调之处尽量圆润。国内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存在三种学说:一是股权转让以转让人与受让人意思合致为生效要件,股权变动登记是合同的履行问题,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二是股权转让除双方达成协议外,还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才生效;三是股权转让除双方达成协议外,还需办
6、理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后才生效。实质争议是协议生效与协议加登记生效两种。 新公司法第33条第2、3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条规定明确了股东名册登记和工商登记是公司对内、对外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公司法第74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出资额的记载。
7、该条明确了股权转让以后的公司义务。上述法条中都使用了“应当”的表述,因此,股权转让后,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公司变更登记,均属公司的法定义务。基于此,目前较为流行的学说是:股权转让属私法行为,适用公司法及合同法总则,批准生效或者登记生效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效力规范),故股权转让合同自当事人签订时生效,股权(所有权、物权)变动则采公司内部登记(股东名册)生效主义和公司外部登记(工商登记)对抗主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
8、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成为该学说的法律根据。该学说的理论根据,也可以在王泽鉴先生的以下论著中找到:“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二者之效力迥然不同。债权行为系以发生债务为内容之法律行为,而物权行为则系以物权之设定与移转为其内容之法律行为。当事人约定一方转移财产权于他方,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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