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法学理论毕业论文 试论新法优于旧法法律规则的个案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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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法学理论论文题目:试论新法优于旧法法律规则的个案适用问题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确立的“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在理论上并无歧义,但在司法实务中对该规则的适用却因不同的理解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偏差,运动式执法过程中甚至不乏有意规避该法律适用规则的现象。  论文关键词司法实务劳动教养新法优于旧法  一、案情  2011年4月13日晚,原告陶某某与武某某在上海市某宾馆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上海市公安局

2、金山区分局查获,2011年4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有查实原告于2010年3月15日因卖淫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行政拘留15日,系有前科,遂上报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三条“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决定》第三条“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的规定,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

3、(2011)沪劳委字审第1115号劳动教养决定,对原告陶某某收容教养一年。原告陶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  二、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三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认为,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条、第四条作出了修改,但修改仅是将条文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第四条第三款条文“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未作任何

4、改动,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并没有取消对再次卖淫违法行为可以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根据该决定第四条第三款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决定》第三条的规定,对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故被告所作的教养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观点二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均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同一位阶的普通法,二者在处理卖淫嫖娼问题上有所不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因卖

5、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卖淫嫖娼行为只能处以拘留或罚款的处罚,并不能对其实行劳动教养。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条、第四条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卖淫嫖娼行为只能处以拘留或罚款的处罚,取消了之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实行劳动教养的规定。又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时间晚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6、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故被告所作的劳动教养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观点三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条、第四条作出了修改,这次修改晚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故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也应该适用前者,根据该决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故被告的教养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三、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7、劳动教养决定做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即本案是否适用新法优于旧法法律规则。关于本案,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确立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规则即“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其基本含义是,当新法与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在新的法律生效后,与

8、新法内容相抵触的原法律内容终止生效,不再适用。从概念来看,新法优于旧法法律适用规则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必须是同位法,即指同等位阶的立法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才能适用该项规则,不同位阶即构成上下位阶的法规范不适用此项规则;其次,必须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才能适用该项规则。再次,两部法律规范在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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