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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法学法学理论毕业论文 试析自诉案件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法学理论论文题目:试析自诉案件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论文摘要刑事诉讼设立自诉案件的目的,在于体现被害人对追溯犯罪的意志,以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在自诉程序中负担着沉重的证明责任,加上自身又缺乏较强的刑事诉讼能力,因此,要真正的实现自诉程序的立法意图,在刑事自诉程序中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将通过对自诉程序中被害人权利状况的现实分析,进而提出
2、一些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措施。 论文关键词自诉程序被害人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但是,人权的保障不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作为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也需要得到保障,否则,被害人将在诉讼程序中遭受第二次伤害。 一、自诉案件被害人的地位 所谓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的案件。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是自诉人,自诉人是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中特有的当事人,其地位
3、相当于原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告诉,符合法律规定自诉案件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据此开启自诉案件的程序。 被害人在自诉案件中地位较为复杂,一方面作为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主体,享有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如控告权、申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等。另一方面,又作为自诉案件的控告者,具有原告的地位,承担着刑事控诉的职责。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享有起诉权的同时,又承担着举证责任,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和请求提供证据证明。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
4、回起诉,自诉人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二、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状况 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即在对刑事犯罪实行国家追诉的同时,兼采被害人追诉主义。我国实行该种追诉机制的目的在于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害人等个人的合法权益。 但事实上,我们对自诉存在认识上的偏差。立法之所以设立自诉程序,是考虑到若所有案件都纳入到公诉程序,对被害人来说未必是有利的,未必如其所愿,所以拿出一些案件走自诉程序。但这种考虑是不科学的、不全面的,因为自诉程序表面上赋予被害人
5、发动、影响、终结诉讼的权利,但由于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需由自诉人自己承担,导致该种承担使得以上自诉人享有的权利皆化为乌有。下面简要分析自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 1、自诉案件中被害人起诉权的行使问题。根据自诉案件的特征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但是,起诉的条件之一便是有明确的被告人。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将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自诉。我们知道,自诉案件有三种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形即告诉才处理的情形,由于被害人与被告人有着某种特殊
6、关系,如虐待案件,被告人只能是特定主体,因此被害人对于被告人的身份是明知的或是确定的。但对于第二类、第三类自诉案件,被害人可能并不认识被告人,此时要求被害人在提起自诉的时候要有明确的被告人,对于被害人来说是苛刻的,也是不公平的。 2.自诉案件被害人的证明责任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在提起自诉案件时,应当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同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同样应承担证明责任。而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可能根本无法完成收集证明自己受侵害事实的证据的任务,他们即使知道侵害人是谁,也
7、根本无权对其采取任何像公诉机关那样有权采取的措施,致使在控诉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特别是公诉转自诉案件,其立法原意本事解决实践中百姓告状无门,强化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执法的监督和制约。但是,依照现有规定,被害人对这种案件提起自诉后很难通过法院的立案审查。因为现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都要求被害人在提起自诉时要提供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但由于这类案件的性质本身是公诉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主要掌握在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手里,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手中通常并没有也很难有相对充足的证据,要通过法院的立案审查
8、自然就较为困难,而且,依据行《刑事诉讼法》第176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9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0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手受理自诉案件以后才可以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调去有关证据材料,在受理以前不能调取。如此一来,对于这种案件,被害人很难通过自诉程序寻求救济,立法的初衷也难以实现。 不仅如此,由于被害人在自诉案件程序中,仅承担控诉职能,而不能像公安机关、检察院那样享有决定和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利,享有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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