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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法学民法毕业论文 论监护人的法律地位》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民法论文题目:论监护人的法律地位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监护制度是一种旨在保护某些特殊自然人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民事制度,其产生于古罗马时期,是一种古老而又为大多数国家接受的制度。我国民法也规定了监护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监护人法律地位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文从监护人对于在被监护人因其侵权行为致人损害案件中监护人的民事责任问题,论述监护人权利义务以及诉讼中的地位。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一致同意“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观点
2、,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对此类案件由谁及如何承担也有着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一、我国民法对监护人法律地位规定的缺陷和不足的问题我国民法对监护做了明确规定,即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
3、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在我国民事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等规定了监护人的设立及职责等做了相关规定。但在此类具体民事案件的审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此类案件中,关于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其法律规定是明确的,理论是成熟且无争议的,审判实践也是易于操作的;但关于监护人认定和诉讼地位却是较突出的问题,在理论、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三个层面上却部分或全部地存在缺陷:第一关于监护人的认定问题,其主要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人民法院如何认定成年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的监护人
4、及成年弱智者是否需要设立监护,如果需要在立法上怎么确立;第二、监护人的诉讼地位问题。我国理论界对此存在较大争议;同时,我国民事法律法规对监护人的地位定位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在诉讼中也是依此身份参加诉讼,但监护人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又承担了民事责任,法院也只能作出“由被告(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判决。此种情况显然与民法代理理论相悖,那么理论界应如何认识此问题,立法机关该如何解决此问题在法律层面上的缺陷,法院在审判改革的大背景下又该如何审理此类案件?对上述问题的分析研究,其不仅有助于加深理论界对
5、监护制度的认识和提高立法机关的立法水平,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指导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判实践活动,在立案时给监护人一个准确的法律地位,避免事后来自理论界和社会公众的质问,改善法院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增强公民对法院的信任感,“减少对法院生效判决的抵触情绪”。①从而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受害人的权益,节约了法院极其有限的司法资源,大大降低司法成本,这正好契合司法审判改革的目的。二、监护人的设定关于监护人的设定,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设定: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的精神病人监
6、护人的设定。未成年人监护人设定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所谓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②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
7、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所谓指定监护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法院或有关机关依法指定监护人的监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也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
8、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应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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