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民法毕业论文 论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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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民法论文题目:论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一、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定义证明对象又称证明客体,是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加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先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先诉讼请求答辨,反驳和提出反诉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以为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其它事实,都是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二、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特征

2、(一)证明对象的确定有赖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依其诉讼地位提出各自的诉讼请求或抗辨请求,即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而这种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必须依实体法所规定的要件事实为基础,因此,作为证明主体的当事人必须以一定的方法证明,主要是提出证据实体法所规定的要件事实即证明对象的存在,其诉讼请求才获得支持。没有诉讼请求的提出,证明对象只是具有普遍属性的抽象事实,不具有现实的法律意义,只有当事人通过诉讼的形式提出诉讼请求,并以证据支持之,作为普遍属性的抽象事实才能成为本案的证明对象,具有现实法律意义。(二)证明对象是实体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如前所述,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

3、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必须以该实体法上的权利产生的基础,即实体法律规范中请求要件事实获得证明为前提条件。这些需要证明的要件事实在当事人的主张下,便构成证明对象。任何与诉辨请求无直接关系的存在于实体法律规范以外的事实,都不能成为证明对象。(三)证明对象是必须以证据进行证明的事实。证明对象是有待证明主体加以证明客体,是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待证事实。也就是说只有诉讼中存在争议的实体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要件才能成为证明对象。对于那些无需证明的事实,如自然规律、定理、推定的事实,自以为的事实,不能构成为诉讼中的证明对象。这种待证的事实在诉讼中只能以法定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证明对象的概念本身就含水量有需要加

4、以证据加以论证的期待性。(四)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紧密联系在具体诉讼中,证明对象一旦确立,证明责任便相继产生。这是因为,待证事实需要证明主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提出证据的质和量应达到法律的要求,这种提供证据对待证事实加以证明的责任便是密切联系的,二者的规范是一致的,有证明对象必有证明责任,谈到了证明责任,必定指向证明对象。三、证明对象的范围。证明对象的范围就是待证事实的范围,待证事实要根据具体案件和一定的法律规范加以确定。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法律事实。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法律事实,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以及发生争

5、议的事实。在实践中,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事实一般需要从三个方面加以证明:(1)就所主张的法律事实是否客观存在予以证明;(2)就该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过程予以证明;(3)就该法律事实是否合法予以证明。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主要部分,这也是诉讼目的和正确解决纠纷的必然要求。(二)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即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或者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由于这些事实往往会引起一定诉讼后果,如不加证明,就会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实体问题的解决,因而也必须加以证明,需要证明的程序法律事实一般有:(1)有关当事人资格的事实。公民、法

6、人或其它组织有具备法定的当事人条件,才能取得一个具体诉讼的当事人资格。而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是否具有这种资格,应当首先加以证明。(2)有关主管有管辖的事实。当事人对主管或管辖提出异议时,应对其根据事实和理由予以证明。(3)有关回避的事实。当事人申请回避和人民法院决定回避的都应就回避根据加以证明。(4)适用强强措施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人适用强制措施的,应当对妨碍的存在和施以强制措施的理由予以证明。此外,有关诉讼其间耽误的事实,需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事实等,也都属于证明的对象。其能否成为证明对象有几种不同观点。(1)肯定说认为程序法律事实应当成为证明对象主要理由:第一、程

7、序法是实体法的实施法,查明程序法事实,有利于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保证实体正确而公正实施。第二、程序法事实可构成系争事实。当程序法事实成为系争实事时,法院不能回避这个问题,而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决定或裁定的方式加以解决。其中,有的决定或裁定依法可申诉或申请复议,有的裁定可上诉。第三、程序法事实对准认定当事人的责任有重大影响。诉讼过程不仅是一个适用实体法也是一个适用程序法过程。尽管实体法规定的要件事实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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