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民法毕业论文 论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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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民法论文题目:论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题纲一、概论二、适用范围三、适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时应注意的问题⑴当事人的程序转换权⑵程序转换内容摘要民事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适用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它以诉讼成本较低,审理周期较短,诉讼方式简便、适用范围较广等特点在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但有

2、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㈡发回重审的;㈢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㈣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这就涉及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广义上的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纠纷解决程序,在诉讼过程中选择有关程序及与程序有关事项的

3、权利。狭义的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就程序性事项达成合意后共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权能。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选择权,是指普通程序中的当事人在自愿一致的基础上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一、概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

4、简称《若干规定》)开始讲:“为了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我们知道,民事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适用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它以诉讼成本较低、审理周期较短、诉讼方式简便、适用范围较广等特点在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民事简易程序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既关系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审判效率的提高,更涉及广大人民群众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的保护。《若干规定》的公布实施,是人民法院贯彻司法为民、实现公

5、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首先,民事简易程序的细化、完善并积极推行,能够使当事人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其次《若干规定》从起诉、答辩、传唤、送达等各个方面,都从方便当事人着想,以更灵活、方便的方式进行。再次,《若干规定》根据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明确了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举证期限、开庭方式、送达方式等均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自愿选择,体现了我国现代民事诉讼的民主性,真正建立起一种民主、诚信、经济、快捷的民事简易程序。二、适用范围《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

6、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㈡发回重审的;㈢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㈣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到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本条是关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若干规定》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42条,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易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199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

7、会议讨论通过并实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68条对什么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补充解释为:“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可见,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是比较原则的。人民法院的基

8、层法官们在实际操作中普遍认为该规定的内容太笼统,也不太好掌握,甚至有些认为太主观臆断。这是因为,从规定的字面含义看,这一规定确实清楚地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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