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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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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民法论文题目:浅析医患纠纷及其处理规定存在的问题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论文摘要]医护人员与患者,是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医患关系本身就是对立统一的关系。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医患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作了规定,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两个新的法规与司法解释的施行,给目前医疗事故争议和医患纠纷的处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本文首先分析了近年来医患纠纷急剧上升的总体趋势,接着从医患
2、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及其产生的必然性等方面详细阐述了医患关系的概念及特点。然后,对医患关系在当前法学界的两种具有争议性的性质进行了列举,强调了在一般情况下医患关系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生态系统即医疗技术服务合同关系。其次,从纠纷的主体、性质分类、争议内容等方面分析了医患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关系,批出了医疗事故是一种法律事实,而医患纠纷是一种争执状态。最后,在有关于事故的定义中,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导出了《医疗事故处理》中“明显”一词的模糊性;在关于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中,指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未明确提出“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规定;在
3、关于病历的复印、复制、封存和启封中,指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对客观病历资料是否也应一并封存做规定,尤其是在患者没有行使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这一权利时,在“关于尸体检查问题”、“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等内容中也分别指出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同时,对医疗事故处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都指出了具体完善办法。[关键词]医患纠纷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医疗行为豁免权医疗事故鉴定一、医患纠纷总论(一)引言近年来,医患之间的纠纷呈急剧上升的趋势,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其增长幅度在两位数以上。此种增长度已引起人们的充分关注。怎样看待医患纠纷的数量
4、激增?从时间上,我国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人们对医患纠纷尚不甚关心,医疗市场还处于卖方市场,患者基本居于弱势地位,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引起社会的关注。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人们对医患纠纷给予了空前的关注。标志是在1998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投诉的“愤怒”程度排行榜,医疗投诉“名列”第5位。这时期从舆论导向看,除了《健康报》外的报刊,在关注医患纠纷时,多数观点明显向患者倾斜。从1999年起,舆论对医患纠纷的关注开始趋于理智,人们开始冷静地看待医患双方,新闻媒介的医患纠纷热逐渐降温。各地的不同
5、案例均限于个案的报道,不再有对医务界整体的贬伐。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修改工作已提到日程上来,逐步形成了依法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和医患纠纷的共识。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医患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作了规定,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两个新的法规与司法解释的施行,给目前医疗事故争议和医患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二)医患纠纷的概念、特点及性质1、医患纠纷的概念、特点医患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与医疗单位及其医护人员之间围绕诊疗护理服务而产生的争执。医患纠纷不同于医疗事
6、故。也不同于医疗纠纷,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医患纠纷与之有本质的区别。从其特点上来看:(l)主体限于医患双方。医患纠纷的主体限于医患双方,与其他方的纠纷即使有医疗服务的内容也不属于医患纠纷。例如,患者认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处理存在问题,而产生的争议,这种争议属于医疗纠纷中的医疗行政纠纷,而非医患纠纷。医患纠纷这一概念中的“医”,是一个广义词,不仅指医生,而且指医方,包括医疗单位及其医护人员。医疗单位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急救站(中心)、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等等,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
7、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习惯上,人们把医疗单位都统称为医院。医护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工作的管理者、医师、护士等从业人员、一般情况下,医患纠纷虽然因医护人员的行为引起,但成为医患纠纷的一方主体主要仍是医疗单位。医患纠纷这一概念中的“患”也是个广义词,一般情况下“患”是指患者,不仅是指患病者,还包括所有接受诊疗护理服务的人。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对患者称为病员,但接受诊疗护理服务的人并非确有病,无病时体检并不奇怪,所以将接受诊疗护理服务之人都称为有病之人显然不妥,而从实践中看,也已过时。新的《条例》采用了“患者”这一称谓。另外,在特殊情况下,非
8、患者亦可成医患纠纷的主体,例如病人死亡,其利害关系人也可取代死者成为医患纠纷的主体。(2)客体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医患纠纷的客体主要是医患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人身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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