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民法毕业论文 民事审判与事实探知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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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民法论文题目:民事审判与事实探知的相对性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一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基本司法权能就是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判。在民事审判中一直存在这样的理念:即作为裁判者的法院应当查明案件的争议事实,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诚然,法院的裁判必须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这一点并没有错。问题在于,如果将查明事实作为一项”绝对命令”,成为一种影响左右民事审判的理念,就值得反思了。民事审判观念是人们对民事审判制度构架和运作的基本认识和理解,而事实探知的理念则是民事审判理念中最基本的一种理念。虽然事实探知的主体是

2、法院或法官,关于事实探知的理念主要存在于审判主体的意识之中,但作为裁判主体之外的人也同样可能具有这种理念。我们常常会遭遇来自社会这样的疑问:即有许多案件法院并没有查明案件事实或者彻底解明案件事实,却作出了判决。对此,有的当事人和社会一般人往往难以理解。比如对于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判决的情形、对于缺席判决的问题,人们都对其裁判的正义性存有疑问。这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审判理念与制度的内在紧张关系。这种事实探知绝对化的理念也反映在我国所制定的民事诉讼法中,包括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两部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尽管不能

3、否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性,但从该原则的表义和通常的理解来看,实际上就是反映了理念上事实探知的绝对化。除了这一原则外,我们还可以从民事诉讼法的其他具体条文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看到这种理念的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对于哪些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解释为,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也就是说除了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的案件以外,对于那些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可以采用拘

4、传的措施。正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才必须将该被告拘传到庭。民事诉讼法这一条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十分清楚地反映了对案件事实探知绝对化追求的理念。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该款的规定表明人民法院拥有独立收集证据和提出证据的职权。为什么法院要拥有这种独立收集证据的职权呢?除了诉讼体制上的职权主义要求外,另一方面,仍然是基于一种事实探知绝对化的理念。在当事人双方提出的证据仍然不能使案件事实明了时,基于必须查明案件事实这样一种绝对的命令,就自然要赋予法院这种独立收集、调

5、查证据的职权。实际上,规定这一条也是受到事实探知绝对化理念的影响。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这一条当中的”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同样也是基于解明事实的事实探知理念。事实探知的绝对化理念不仅对法律制度的建构有极大的影响,在法律的构架和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得到体现。同时,这种理念还会贯穿于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以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为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原告在开庭审理时不到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但对于被告缺席时,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如果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就可以缺席判决。这实际上

6、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不到庭时可以采用拘传,即是说只要能够动用拘传,就不能缺席判决而是对席判决,强制被告进行抗辩;另一种情况是没有必要强制到庭的被告缺席,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缺席时,实际上只有原告一方在法庭上进行陈述。作出缺席判决就应当是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陈述的理由进行判决。法院在只有一方出庭诉讼的情况下,只需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以及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和核实,而无需对整个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但实际上受事实探知绝对化理念的影响,法官在具体审理案件时,如果条件允许(案件压力不大,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的情况下),法官仍然会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调查,直到自己认为事实清

7、楚为止(这种理念也转化为一种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二在许多情况下,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探知程度将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因而,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探知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一)人们对案件事实认识的有限性决定了事实探知的相对性并非所有的案件事实,人们都是可知的。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过的事实,探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实际上是通过现在的证据去再现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事实或案件发生的过程。然而,由于时间的变迁,有些证据已经无法收集,人们也就无法识明。司法审判的特性在于,即使法院无法探明案件事实、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真象,法院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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