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民法毕业论文 对合同无效和撤销后法律效果的论述

法学民法毕业论文 对合同无效和撤销后法律效果的论述

ID:1759200

大小:31.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7-11-13

法学民法毕业论文 对合同无效和撤销后法律效果的论述_第1页
法学民法毕业论文 对合同无效和撤销后法律效果的论述_第2页
法学民法毕业论文 对合同无效和撤销后法律效果的论述_第3页
法学民法毕业论文 对合同无效和撤销后法律效果的论述_第4页
法学民法毕业论文 对合同无效和撤销后法律效果的论述_第5页
资源描述:

《法学民法毕业论文 对合同无效和撤销后法律效果的论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民法论文题目:对合同无效和撤销后法律效果的论述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内容提要:我国法律将合同分为无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法律行为,本文主要论述的是无效合同,及其所发生的法律效力。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它的法律效果可分为对内法律效果和对外法律效果,本文偏重于无效合同对内法律效果的论述。无效合同对内法律效果主要有三个方面:(1)返还财产。返还

2、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主张或确认无效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2)恢复原状。它是以民事赔偿责任的最高指导原则—“损害补偿理念”为基础的损害赔偿的基本方法,也就是恢复应有的状况。(3)赔偿损失。无效合同经主张或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注:有过错的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无效合同的对外法律效果是无效合同经主张或确认无效后,其效力可否对抗第三人,并将其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3、我国合同法沿袭了德国法的规定,将合同分为无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一般认为,无效法律行为,不需要透过其他行为,即不生效力,学说称为当然无效。无效合同系属无效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效果。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无效存有过失的,须承担缔约过失上的责任,合同已履行的,当事人之间则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58条、59条对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作

4、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该规定尚存在不尽人意之处,有待进一步解释与完善。一、无效合同的对内法律效果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但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无效合同经主张无效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之后,依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规定可以认为是无效合同的对内的法律效果。依据该条规定,一般认为无效合同经主张或确认无效之后,当事人之间应承担返还

5、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返还财产1、返还财产的性质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主张或确认无效之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关于返还财产的性质,理论上存有不同认识:(1)返还财产属于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请求权;(2)返还财产属于物权性质的物上请求权;(3)返还财产虽然从性质上看主要是物权性质的物上请求权,但并不排斥根据不当得利返还。其中,第二种观点为我国目前的通说,因为物上请求权比不当得利请求权对原所有人更为有利。本文认为,此种观点虽有其可取之处,但

6、仍不甚妥当。无效合同的当事人依无效合同履行而转移财产的,其债权行为及物权行为都归于无效。无效合同的标的物仍然属于给付一方,此时给付一方基于所有权请求受领方返还财产,于法有据。同时,依据不当得利理论,此时亦可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在动产场合,可能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在不动产的场合,则可能发生所有物妨害除去请求权与登记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占有为一种法律上地位,取得占有即取得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得发生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就同一标的物的返还,得成立所有物返还

7、请求权与占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非所有权人被登记为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其理相同。由此可见,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问题的处理上,物上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均可适用。但是,将“返还财产”的性质理解为物上请求权,较之不当得利请求权,可以对所有权人提供更好的保护(请注意:应为所有权人,而不是原所有权人,因为此时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有效的移转。认为是原所有权人的观点,可能是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误解)。但是,上述分析仅仅适用于返还原物情形,而不适用于返还价金情形。一般认为,价金由于其特殊性,自他方受领价金之时起,该价金就与受领人

8、自己原本所有的金钱发生混同,而成为受领人所有财产。因此,价金给付方请求受领方返还价金,不是基于其对该价金所享有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是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而,我国通说认为返还财产的性质为物上请求权,并不妥当。我国通说为什么竟然会有如此浅显的欠缺?这或许是因为学者将(或许无意识)返还财产限于返还原物。“返还财产”所返还的“财产”的内容是否仅限于无效合同的标的物,而不包括价金?我认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