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民法毕业论文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形式之法律规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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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民法论文题目: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形式之法律规定的思考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论文摘要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尽管法律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缺乏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却大量存在。究其原因,首先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对书面劳动合同作用认识不足;其次是一些用有单位受利益驱使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同时部分劳动者基于自身考虑不愿与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不仅使做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

2、到保障,而且也使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对由此产生的劳动纠纷更是不易处理。这无疑会引起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不稳定,同时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劳动合同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必须予以相应的完善。应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并明确相应的程序;明确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登记和申报制度;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关键词:劳动合同订立形式思考引言我国《劳动法》第19条对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作了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它意味着我国现行《劳动法》只承认书面劳动合同而排除口头劳动合同。虽然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模

3、式,书面合同具有明晰权利义务、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等优点,但现实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在用工过程中,根本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大量“事实劳动关系”和“隐性就业”的产生。我国执法部门对大量存在的无书面形式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因无法可依,不能形成统一的处理规则,有的只能进行强行调解,有的则干脆不予受理。这种局面显然不利于我国劳动关系的稳定的发展,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劳动合同立法中存在着缺陷。对此,必须在立法过程中作相应的完善。一、劳动合同订立形式的现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

4、协商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无论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对劳动者都具有重大的作用及意义。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通常有两种形式,即书面劳动合同及口头劳动合同。两种合同订立形式各有各的优点,同时又都有各自的现实执行上的不足。我国的现阶段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形式在立法上已有明确规定,但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与立法规定不能很好的结合,下面笔者就对此问题进行一些分析。(一)劳动合同订立形式的法律规定及其优缺点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①“劳动合同应

5、当以书面形式订立。”②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书面劳动合同才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书面劳动合同,又称要式劳动合同。是指以法定的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此类劳动合同比较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需要明确的劳动关系,现实中较为常见。由于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严肃、慎重、明确,即便于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又能尽可能的避免发生劳动争议,同时也便于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所以很多国家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我国亦不例外。但书面合同也有其现实上的不足之处。1、书面劳动合同的优点(1)权利义务明确,便于履行我国

6、《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七条法定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同时规定劳动合同除所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它内容。这些规定基本涵盖了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各自所应付出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各自履行起来因“有言在先”“有①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②注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章可循”而变的明确明了,避免了权利义务划分模糊不利履行的局面。(2)便于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劳动法》颁布以后,调整劳动关系有了充

7、分的法律依据,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之上,还应该进一步实现有法必依的目标,这就需要有权机构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实行全面的监督检查,以增强各种劳动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用人单位的依法用工意识,避免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从严查处,以保障劳动法的顺利实施;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劳动秩序和劳动力市场的秩序,有利于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但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比比皆是,数不胜数,进行普遍性的一般监督检查,其工作量之巨、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如果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签定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一方面可以避免劳动违法行为,另一方面

8、也可使劳动者主体意识到侵害自身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主动向劳动监察主管部门申请监督检查,从而加大的劳动监察的针对性,使劳动监察有的放矢,有效保障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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