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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法学民法毕业论文 “入世”、知识产权保护与民商法的现代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民法论文题目:”入世”、知识产权保护与民商法的现代化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中国”入世”前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乃至许多企业都忙很了一阵,有的还会再忙相当一段时期,以修改、废止与世贸组织的要求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规章乃至司法解释等等,企业则不断研究着对策。法学研究与”入世”似乎还没有这样直接的关系。不过”入世”对法学研究(尤其是对民商事法学研究)的影响的长度及深度,可能将超过上述国家机关与企业。因为法学研究不能停留在了解和解释修改、废止与世贸组织的要求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上,这仅仅是
2、第一层面的东西。而中国知识产权的几部主要法律都在”入世”前夕作了较大修改,目的正是解决这第一层面的问题。本文也就从这里说起吧。一、世界贸易组织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商品贸易、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三根支柱。商品贸易指的是有形货物买卖,对此大家比较熟悉。服务贸易在世贸组织的协议里,指四种情况:(1)跨境提供(例如电信服务、网络服务);(2)人员流动(例如劳务输出);(3)出国消费(例如旅游服务);(4)商业到位(例如外国银行到中国建点所提供的金融服务)。1从两个方面看,可以是说”知识产权保护”在今天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三根支柱中起最重要作用的。第一,在商品贸易与服务贸易两项内容
3、中,实际上也充满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商品贸易而言,一切来自合法渠道的商品,都有自身商标的保护问题。商品的包装、装潢设计、促销商品的广告(包括广告画、广告词、广告影视等)都有版权保护问题。销售渠道较畅通的新商品,一般都有专利或商业秘密的含量作支撑。来自非法渠道的商品则大都有假冒商标及盗版等问题。在服务贸易中,服务商标的保护及为提供服务所作广告的版权问题,与商品贸易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在跨境服务中,特别是在计算机网络服务中,一个企业在本国作广告,可能侵害外国企业在外国享有的商标权。因为网络的特点是跨国界传播。商标权的特点却是地域性。版权及专利领域也会出现类似的纠纷。这种特别的侵权纠纷
4、,在有形货物买卖中是不可能出现的。第二,从世界正在向知识经济发展的方向看,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也应当是居首位的。发达国家在20世纪末之前的一、二百年中,以其传统民事法律中物权法(即有形财产法)与货物买卖合同法为重点。原因是在工业经济中,机器、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的投入起关键作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与知识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发达国家及一批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菲律宾、印度等等),在民事立法领域,逐步转变为以知识产权法、电子商务法为重点。这并不是说传统的物权法、合同法不再需要了,而是说重点转移了。原因是:在知识经济中,专利发明、商业秘密、不断更新的计算机程序等无形资产在起关键作用。
5、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动,上层建筑中的立法重点的必然变更。一批尚未走完工业经济进程的发展中国家,已经意识到在当代,仍旧靠”出大力、流大汗”,仍旧把注意力盯在有形资产的积累上,其经济实力将永远赶不上发达国家。必须以无形资产的积累(其中主要指”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促进有形资产的积累,才有可能赶上发达国家。美国从1996年开始,版权产业中的核心产业(即软件业、影视业等等)的产品出口额,已经超过了农业、机器制造业(即飞机制造、汽车制造等等)的产品出口额。美国知识产权协会把这当作美国已进入”知识经济”发展时期的重要标志2。我国从2000年起,信息产业已经成为第一支柱产业3。世贸组织要求它的成员国
6、必须保护的知识产权有七项:版权、商标、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地理标记、半导体集成电路设计、商业秘密4。其中的外观设计已经包含在我国《专利法》中了;地理标记已经包含在修改后的《商标法》中;商业秘密保护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半导体集成电路设计的保护,2001年在我国入世前已经颁布了行政法规。二、我国为”入世”对知识产权法作的改进以及仍旧存在的不足从我国的立法来讲,针对”入世”,要考虑通过立法与修法使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与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不冲突。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只要满足知识产权协议的”最低要求”,就可以了。在入世前的几部知识产权单行法的修订中,仅仅商标法是主要为入
7、世而修订的。在过去,中国已有的各知识产权单行法,与世贸组织的差距最大的,应属商标法。这一问题已经随”入世”前的商标法修订而基本解决。“入世”后,更广泛的商品跨国流通与服务的市场准入,是双向的。故中国企业进一步了解商标、了解商标法,制定正确的商标战略,对于在国内外增强自己的竞争力,不断发展自己,就非常重要了。对于可以获得注册、从而享有商标权的标识,法律要求其具有”识别性”。如果用”牛奶”作为袋装奶商品的商标,消费者就无法把这种袋装奶与其他厂家生产的其他袋装奶区分开,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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