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对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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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变化有以下几点<一>规范了纳税人的表述,与税收征管法的表述一致;<二>规范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三>明确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规定1、进一步确定了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申请认定的法定义务;2、明确了认定办法的制定机关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3、为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提供了依据。<四>增强了法定扣缴义务人的刚性;<五>理顺了纳税人中单位和个人的表述:将各类企业统称为“企业”,将“个体经营者”表述为“个体工商户”,与征管法保持了一致;<

2、六>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七>规范了个体工商户的认定管理规定;<八>规定了部分特殊纳税人选择纳税办法的政策;<九>明确了惩戒性管理规定。二、具体政策规定:1.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2.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

3、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3.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4、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对照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

4、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22三、条例及细则关于征税范围表述的重点<一>明确了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征税的规定;<二>进一步界定了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与进项税客转出的区别1、概念: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

5、为是指货物在本环节没有直接发生有偿转让,但也要按照正常销售征税的行为。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在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区分:有两个标准:先看是否增值,二看对内还是对外。①若增值都视同销售。生产的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产品都属于增值,不论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还是对外(分配、捐赠、投资)都视同销售,计算销项。②如果未增值,则看对内还是对外,对内不得抵扣,做进项税转出;对外视同销售,计算销项。购进的材料,属于未增值,对内(消费、职工福

6、利、用于非应税)不得抵扣,做进项税转出。购进的材料,对外(分配、捐赠、投资)视同销售,计算销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对细则第四条4—8项行为容易混淆,并且难以判断准确:①凡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还是对外,一律视同销售;②凡是外购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内不视同销售,要做进项税转出。(三)其他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主要内容:1、货物期货,在发生实际交割时在交割环节征收增值税;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在销售时征收。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和寄售业的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4、融资租赁业务。

7、除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外,其它单位从事此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发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拔,除邮政部门外,都要征收增值税;发行报刊除邮政部门外,征收增值税。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8、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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