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交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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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养老保险交十五年  8月7日,记者从山东省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XX年6月30日之前),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即日起,济南市符合补缴条件的单位职工或个人可申请补缴养老保险。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符合补缴范围的人员包括三类:  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XX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济南市户籍,曾在山东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

2、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XX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济南市户籍,XX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XX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XX年7月1日(含)以后,再发生的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

3、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济南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即1996年1月1日)。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据悉,涉及年龄的计算时间均截至XX年12月31日。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按补缴各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4、含本金和利息)。用工单位和职工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济南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一次性缴清。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统一以补缴时济南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补缴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缴清。  “补缴时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据介绍,办理补缴手续时应备齐相关材料,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人员

5、,可以向仍存续劳动关系单位提出补缴的书面申请,由单位进行审核和公示,对无异议的,持相关材料到单位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可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补缴申请。  此外,市民可以通过市人社局网站、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或直接拨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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