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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法学司法制度毕业论文 试析构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司法制度论文题目:试析构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分析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论文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 司法审查不足 构建 论文摘要: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长期以来,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认识不科学,重视不够,以致存在种种问题。为规范政府行为,依法行政,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构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一、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概
2、念司法审查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它起源于英、美。在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是以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为标志的,从那时起,学者们开始注意这个名词。有学者认为,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运用司法审判权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项法律制度。也有学者认为,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审查行政机构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相应裁判的活动。那么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有学者对此作了较为科学地界定,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性行为及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
3、合法进行审查监督的活动。它即是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制约的高级形式,还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权威机制。司法机关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必然涉及合宪性问题。笔者认为,从我国目前的宪政体制来说,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无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此处的合法性审查是从狭义上使用的,主要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项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不涉及合宪性审查。二、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不足第一,认识上不科学、思想上不重视。首先,我国长期认为司
4、法审查制度是西方国家政治统治和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产阶级政治斗争和政治统治的工具,因此司法审查制度不符合我国国情。其次,认为我国己建立一套符合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制度,不必再借鉴西方的司法审查制度。再次,没有认识到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实际上就是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一部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也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一部分。可以说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是我国亚待发展和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的一部分。第二,我国现行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缺乏明示的宪法依据和具体的行政法根据。这使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缺乏
5、权威性和实际可操作性。第三,现行体制限制了人民法院行使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是人大下面分别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两个平行机关,在宪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政府机关的监督制约权,导致司法审查没有应有的权威。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机关及其领导人仍将人民法院当成自己领导、管理或监督下的职能部门。并且,事实上政府强大的财权也足以牵制人民法院的活动,法院的人、财、物等都受制于政府机关,这反而使司法权受制于行政权,使人民法院难以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审查权。三
6、、构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思考综上所述,为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在借鉴和总结外国成功先例及本国法制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1.修订和完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要通过修改《宪法》,从而明确规定我国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包括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相互关系,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权,公民等行政相对人有权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控诉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等,还要在有关单行法律中将司法审查
7、的宪法精神和原则具体化,修改和完善有关条文,使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有法可依。同时还应明确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具体范围。鉴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较高,以及司法对所有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时机尚不成熟,行政法规暂不宜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因此除行政法规外所有抽象行政行为都应接受司法监督。 2.正确构建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在中国现阶段,尽管法律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包括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作为其辖区内与行政机关平行的机关,不得不去征求意见”,或者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有时滥用权力干扰
8、诉讼的正常进行。因此,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关键在于在我国宪政制度下进行司法体制改革,重构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实现司法权的真正独立,加强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力,使之真正成为能够制约行政权的独立力量,实现议行合一啼J度下的权力分工。因此,必须在体制上理顺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关系,建议借鉴工商、税务、银行系统的成功经验,建立独立的法院经费保障体系,实行法院系统人、财、物的单列,以保障其组织和权力的独立和司法审查的权威性。在处理上下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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