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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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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声诊断仪保养制度 篇一:超声诊断仪使用管理制度 超声诊断仪使用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有效控制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超声诊断仪使用单位和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取得相应资格,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超声波检查诊断业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超声诊断人员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相应资格的,要去的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二、对超声诊断仪的使用,要明确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坚持两人在场操作,共同签名填写《
2、孕妇超声波检查登记表》。 三、对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现有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分别由县、区卫生局和计划生育局进行登记造册。对B超机增减和操作人员的变动要及时登记。 四、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诊断仪等技术手段从事胎儿性别鉴定。 五、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者开展超声诊断业务,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执业范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超声诊断检查业务,必须在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超出范围的纳入卫生行政部门行业管理。 六、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
3、员给予严肃处理。 七、除超声检查外,利用其他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适用本制度。 篇二:B型超声诊断仪使用管理制度 B型超声诊断仪使用管理制度 1、B超室钥匙专人保管。对孕产妇的B超检查,必须二人或二人以上同时操作,要求双签字;只有一名B超人员的单位,对孕妇B超检查时,单位领导或者由单位领导指定其他医务人员在场,并签字。严禁出现任何形式有意或无意关于性别暗示性语言;非B超室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进B超室内。在使用B超检查孕妇时,无关人员不得围观,在场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孕妇及家属示意胎儿性别。 2、加强B超和执机人员准入的监管。各医疗单位购置B超机前,不论品牌型号、
4、金额大小,一律报县卫生局审批,否则,一律没收。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不准配置使用B超机。 3、进一步完善B超机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对各医疗单位现有B超机进行核查登记,建立备案制度,并定期检查。 4、实行B超管理责任追究制。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鉴定人,除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一律开除公职,并吊销医师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所在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并实行责任追溯制,追溯期限一般为两年;在B超室醒目位置全部张贴“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举报属实奖5000元”的警示标志,明确规定14周以上
5、孕妇必须有两名以上医务 人员在场方可进行医学需要的B超检查,检查人和被检查人必须在登记册上签字,并于每月底上报区计生局备案。 5、完善对妊娠妇女B超检查的记录管理,对孕情检查做好详细地址、原有孩次、妊娠周数等等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篇三:超声工作制度 超声工作制度 一、各项超声检查均须由医师先填写申请单,内容包括患者主要病史、相关检查、资料、临床诊断、检查项目和要求等,办妥缴费手续后由超声科安排预约检查时间,患者于检查当日持预约单于预约时间段到超声科侯诊。急诊超声检查由值班医师随时检查。 二、超声科工作室须保持整洁安静,严禁在室内吸烟、暄闹。工作人员应衣帽整洁,热
6、情接待患者,工作态度认真负责。 三、超声科医师应根据申请单要求认真检查,必要时摄片记录,疑难病例应请上级医师会诊或行科室内会诊讨论,必要时与临床医师共同研讨,并行随访。 四、急危重病人应由临床医师护送到超声科并陪同检查后护送回病房。 五、检查结束后应认真书写检查报告,报告应行电脑打印,并永久保存。应做到报告内容真实,医学术语规范,描述详细,诊断结果与描述内容吻合,并由检查医师签名。严禁签发虚假报告。 六、急诊病人应于检查完后即出临时报告。 七、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须持法定一级单位的证明。 八、严格执行贵重仪器管理制度,超声诊断仪需由专人管理
7、及维护保养,除本科室人员外,其他未经许可者不得随意进入检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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