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典权

中国历史上的典权

ID:17571920

大小:70.50 KB

页数:19页

时间:2018-09-03

中国历史上的典权_第1页
中国历史上的典权_第2页
中国历史上的典权_第3页
中国历史上的典权_第4页
中国历史上的典权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国历史上的典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国历史上的典权黄宗智  清华法学编者按:  “典权”制度系我国固有法的创造,在历史上曾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如黄宗智先生所说,有利于保护居于弱势的“匹夫匹妇”的利益。最近的“物权法草案”中取消了对“典”的规定,在“物权法定原则”下,存在了千百年的“典”自此将在华夏民族的法律生活中消失。黄宗智先生将大作《中国历史上的典权》惠赐本站,应该可以为争论是否应保留“典”的民法学界提供一个重要的历史维度。特别要提出的是,黄宗智先生奖掖后进的长者风范,令站务组的晚辈们非常感动——无怪乎“高山

2、仰止,景行行止”的史迁一叹,在我国族的历史长川中久久回荡……本文的印刷形式将发表在《清华法律评论》上,并请各兄弟网站在转载时注意。  中国历史上的典权  黄宗智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清华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中心研究员  重版序:“典权”是有关《物权法草案》讨论中的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其中一种主要意见是把典权等同于借贷关系中的抵押或质权,又或土地关系中的租佃,以为不必在那些法律范畴之外另设典权。这种意见认为,在今日的客观环境之下,典权所能起的作用最多只不过是融资的一种办法,是完全可以用抵押、租佃或其他合同取代的。那样,

3、更符合国际产权惯例。但这是对典权的误解,因为它其实是一个(西方现代法律所没有的)附有回赎权的土地转让制度,一旦出典,使用权便即转让,但出典人仍然保留以有利条件回赎土地的权利。在清代和民国时期的农村实际生活中,典权制度不仅被应用于土地所有权,也被应用于土地使用权(包括田面权和永佃权)。清政府之所以在成文法律上正式认可这个制度是为了照顾农村被迫出卖土地的弱势群体,认为典权符合仁政的理想。进入20世纪的法律改革,立法者原先试图用从西方移植的抵押和质权概念取代典权,但是后来,认识到这些概念不符合中国社会实际,因此,国民党立法者最终仍旧援用了典权,在《中

4、华民国民法典》中特地另列了“典”的一章,其主要动机也是,在社会危机频繁的客观事实下,照顾弱势群体。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文章来源

5、: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从历史经历来看,“典权”制度完全可以适用于今日农村的土地承包(使用)权。它可以是融资、也可以是借贷救急的办法,但更重要的是它是通过对出典人有利的回赎条件来维护农村处于患难中的人们的土地权利的习俗。后者其实是历史上的典权的最关键的一面。这一点在关于《物权法草案》的讨论之中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本文是作者《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2003年版)的第五章,在法典以及诉讼案件档案的基础上,对清代和民国时期的典权的法律、习俗和司法实践所做比较全面的探讨。  **

6、**************  典习俗,亦即土地的有保留出售,既包含继承过去的前商业逻辑,也包含帝国晚期不断增长的商业化了的小农经济的市场逻辑。它还体现了一种生存伦理,该伦理源于面对不断的生存危机的经济。一方面,根据土地永久所有权的前商业理想,它对那些不能够继续从所有地糊口的人给予特别照顾,允许他们可以无限期回赎土地;另一方面,根据市场逻辑,它允许买卖获得的典权本身,甚至允许买卖因涨价而获得的那部分赢利。  本章以简述清代成文法和民间习俗中的典开始,利用一方去说明另一方,阐明它们两者间的一致与分离。然后考虑这些与典卖交易有关的法庭案件,借此既可

7、以展现惯习的全貌也显示法庭惯常处理的各种问题。这两部分主要关注的是体现在典中的两种相反的逻辑所引起的问题。最后一部分讨论民国时期,特别着重于从清代法典到国民党法典的过渡期内的延续与改变。全章依次讨论过渡期内长期存在的四个主要问题:找贴,亦即由典卖权改为绝卖权时所支付的款项;合法回赎的时间限制;买卖典权;以及典与抵押(即借贷中以土地为担保抵押)惯习之间的混淆。  清代的法典和习俗  清政府对典卖交易课税的考虑在律95(沿用明代法典)有关“典买田宅”的开头一句中表现得十分清楚:“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藉此决定对典交易课税,当然,晚期帝国政

8、府也由此承认典卖土地的合法性。  典与绝卖首先,典须与绝卖明确区分开来。雍正八年(1730年),清法典加了一条有此作用的例:“卖产立有绝卖文契,并未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