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7570650
大小:460.00 KB
页数:46页
时间:2018-09-03
《2017 年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试卷一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有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1.下列哪项不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A.鲜明的政治性B.彻底的人民性C.系统的科学性D.显著的优越性2.下列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三个至上是指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B.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涵C.坚持党的领
2、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和关键D.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线和灵魂3.下列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哪一项判断是错误的?A.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B.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资源C.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价值取向上多有相悖,不足借鉴D.邓小平理论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4.下列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说法,哪一项判断是错误的?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
3、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B.邓小平同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构建作出了重大贡献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5.下列不属于“依法治国”内容的是:A人民民主B法制完备C树立宪法法律权威D以人为本6、在现代社会中,有很多社会关系不仅需要法律调整,也需要其他社会规范知道德来调整。由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法不是万能的,它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B社会生活中有很多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法只是其中的
4、方法之一C.法的作用范围不时能涵盖整个社会生活领域D.法是最低的道德,法不如道德对人们的思想作用大7、下列关于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者争论的中心问题是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是否存在联系,前者认为定义法的概念时,不需要包括道德要素,法与道德是分离的,后者认为法与道德相互连接。B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与道德、习俗和礼仪等社会规范不同,法律是人为形成的,而非自发形成的。C法的可诉性只是一种可能性,即法的可诉性必须要得到实定法的确认。D46法的最根本的
5、本质并非它的阶级性,而在于法的物质制约性,即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8、《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关于该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该条是一条非规范性条文B该条表述了一条法律规则C该条体现了法的时间效力D该条不包含任何法的基本概念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义务性法律规则的是:A.”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B“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
6、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C“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D“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10、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贾某嫖娼欠卖淫女甄某500块钱的嫖金,那么贾某和甄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法律关系B甲乙双方因订立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合同关系属于法律关系中的调整性的法律关系。C甲县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某超市的商品检测完毕后,购买了超市的一批水果作为局
7、里的贵宾招待水果。该局与超市的买卖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D某研究所的会员集体制定了本公司的章程,那么章程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法律关系11、下列有关权利义务的说法错误的是:A.在法律关系中,一方的权利的量等于另一方义务的量B.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的手段C.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D.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所以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就是在履行义务12、下列关于法律适
8、用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法律证成可以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内部证成涉及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是否有效,而外部证成则是涉及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B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法律规范或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C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从高到低是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在对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时,必须按照这个优先性关系来进行。D法律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