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755815
大小:45.00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7-11-13
《法学司法制度毕业论文 我国法院企业化倾向之检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司法制度论文题目:我国法院企业化倾向之检讨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内容提要:法院的性质和功能决定了法院应当有别于企业,然而我国法院在相当程度上却表现出追求“经济效益”的企业化倾向。本文探察了这种倾向的各种表现,分析了其主要原因并从理论上进行了批判。 关键词:法院,企业化,检讨 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法院及其司法行为与企业及其行为之间存在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例如,法院是一种国家机关,其所行使的司法权是一种具有强制力保证的国家权力,而企业则不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它不行使任何国家权力,但
2、在进行各种活动时,它享有和行使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法院及其司法活动的功能和目的在于,通过诉讼案件的审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因而法院不应当具有任何自身利益的追求,否则便难以保证其公正和中立的面目;而企业及其活动的目的则在于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是企业参与各种民事活动和非民事活动的根本动力。法院的设施、设备等是由国家投资兴建的,其人员工资、福利等亦是由国家财政拨款来支付的;而企业是由特定的投资者投资兴建的,其职工工资是靠企业所赚取的经营所得来支付的。正因为法院与企业存在如此多的明显区别,所以法院在进行司法活动时,不应
3、当像一个企业那样去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法院的组织和管理活动也不应当采取类似于企业的组织和管理。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及其司法行为在相当程度上却表现出企业化倾向,这种倾向不仅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难以实现诉讼公正,而且极易导致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损害司法的威信,不认识到这一点并力求在实践中加以彻底革除,就不可能建立起科学、合理、法治化的现代法院制度。 一、法院企业化倾向的主要表现 (一)兴办实体,大搞创收 实践中,很多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满足于“贫穷落后”的现状,想尽办法去兴办各种经济实体,参与各种商业性活动,利用职权大搞创收。在表现形式上,这些经济实体既
4、有生产性的企业,也有流通型的商家,还有为他人提供特殊法律服务的“服务业”。在投资方式上,既有法院或其工作人员独资兴办的,也有与他人“合资”兴办,参股分配的。在经营问题上,既有只入“干股”而不直接参与管理、经营的,也有直接参与管理、经营的。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下发文件,严禁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经商活动,[①]但现实的情况却仍是有禁不止,法院经商办企业之商业化倾向在实践中并无多大收敛。这种经商办企业行为的泛滥,不仅严重扭曲了法院的性质和功能,而且极大地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并容易诱导司法腐败。特别是由于法院参与经商活动时,不可避免地也会与其他主体发生民商事纠纷,因而当这种纠纷
5、诉至法院时,法院是很难做到公正司法的;即使法院能够做到依法裁判,没有偏袒,也很难消除当事人及广大社会公众对法院裁判之公正性所产生的疑虑。鉴于法院等机关从事商业性活动所产生的严重弊害,1998年7月28日,中共中央就“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为贯彻执行中央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30日再次就此问题下发了《关于法院系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对经商活动进行清理,并彻底加以禁止。[②]这些规定不可谓不明确、具体,但直至今日,仍有部分法院采取敷衍塞责的态度,或者表面上与所办实体“脱钩”,实则与其“貌离神合”、“藕断丝连”。
6、 (二)讼费征收,多多益善 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与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均没有具体规定应当如何收取诉讼费用,而只是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至于制定讼费征收规则究竟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还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则未予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制定了《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1989年又制定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取代前者,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行后,该诉讼收费办法仍然在实践中适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显然是将制定讼费征收规则视为司法解释的权限范围。这里暂不考虑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征收诉讼费用的规定是否合理的问
7、题,单就《收费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后所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内容及各级法院的收费实践来看,在很多方面人民法院显然是将最大限度的收取诉讼费用作为司法权行使的一个“对价”,“经济效益”优先的价值取向在讼费征收制度上暴露无疑,[③]主要表现在: 其一,对于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根据《收费办法》第5条的规定,是按照当事人争议金额并依照一定的比例来收取的,而争议的金额一般表现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金额。因此案件受理费一般是根据原告(或反诉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的大小来征收,而不是按照裁判金额的大小来征收,即使法院所裁判的赔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