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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2011年04月20日17时09分91 主题分类:农业农村食品医药 “农村” “合作医疗”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林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安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2、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为农村居民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条新农合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做到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农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协调和领导。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新农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农合
3、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新农合的动员、宣传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食品药品监督、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农合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新农合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参合资格审定、医疗费用审核、基金监管、检查评估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新农合实行属地管理,以区、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推进市区统筹。第二章参加人 第九条凡本市居住在农村的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均可依据本办法规定以家庭
4、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新农合。 国家和省对参加新农合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资格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参合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重复参加新农合。 第十一条参合人员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办理参加新农合证(卡),持证(卡)就医和享受新农合待遇。 第十二条参合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规定的报销补偿待遇; (二)在统筹地区内自行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三)免费查询就诊、医疗服务和收费情况; (四)免费查询、核对个人缴费和领取待遇等记录; (五)监督新农合基金的管理
5、和使用; (六)对新农合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农村居民按年度参加新农合,享受当年度新农合待遇。 第十四条参合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参加新农合费用; (二)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三)当年度不得退出新农合; (四)遵守新农合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第三章缴费与补助 第十五条新农合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助新农合基金。 第十六条农村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财政所缴纳家庭成员参加新农合的费用。 第十七条农村低
6、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参加新农合的,其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资助。 第十八条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缴费实行按年度预收制,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缴纳下一年度参加新农合费用时间。 缴费时间需要调整的,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各类资助和捐赠资金按照规定的时间与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费用由家庭和政府共同承担,筹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乡(镇)财政所应当向参合人员开具全省统一印制的基金专用
7、收据。第四章新农合待遇 第二十二条农村居民办理参加新农合手续并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参加新农合费用的,自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新农合待遇。 第二十三条参合人员在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由新农合基金报销补偿。 第二十四条参合人员在门诊和住院治疗的,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 第二十五条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起付线不高于100元; (二)在区、县(市)级医院住院的,起付线不高于300元; (三)在省
8、、市级医院住院的,起付线不高于500元。 第二十六条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符合政策性报销范围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报销。 第二十七条参合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费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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