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规避金融风险的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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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规避金融风险的建议民建合肥市委员会资金作为经济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将一直处于短缺状态。事实上,在我国由于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及其他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金融机构信贷门槛一直过高,各类银行从利润的角度出发,基本把提供金融服务的眼光投向了城市中的优质客户,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及农户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特别是自2008年以来,为了稳定总体宏观经济形势,国家又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措施,如连续多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等,金融机构信贷投入力度大幅减弱,致使资金供应更趋紧张,民间借贷市场应运而生也就成为必然。一、目前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问题应该说,在经济发展的特定阶段及

2、当前个人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的背景下,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目前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加之受小额贷款公司、中间服务机构人员素质不齐,内部管理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存在以下一些突出问题:(一)缺失规范的行政管理服务和有效的行业监管据有关资料报道:截止2011年4月,合肥市已有44家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62.4亿元;目前合肥市由民间完全出资的商业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并经工商登记注册、金融办审批的正规民间借贷机构有49家,注册总资本36.7亿元,另有63家申报筹办,但实际上以各种

3、名义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民间机构已超过100家。换言而知,只经工商登记但未经金融办批准许可证的民间借贷行为可以照样“行之有效”,但是这种由于行政服务和专业性监管的脱节而带来的“先天不足”,可能会潜伏着巨大的隐患。(二)变相吸取公众存款甚至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小额贷款公司和投资担保公司都是不允许吸储的,但事实上,很多此类公司都在吸取公众存款,甚至用一个空壳公司或者某个所谓的项目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少数商业银行内部人员假公济私,利用银行的资信和客户信息及职务便利,暗中参与套取银行资金转用民间贷款,这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环境,造成了极大的金融风险。江苏泗洪爆发全民放贷崩盘已经是前车之鉴,值得我们引以为戒

4、。(三)高利贷不仅已经存在,而且有失控之虞许多企业或个体户从民间所借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至4倍,甚至是几十倍。过高的利率水平,一方面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民间借贷资金主要使用者即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助长了高利贷的存在和扩张,在社会上出现了部分非法的食利阶层,扭曲了社会公平和正义。(四)容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2011年初合肥市一王姓市民因做生意亏损而向“私人”贷款公司借款80余万元,1年利息竟高达60多万元,差点家

5、破人亡;二是民间借贷一般具有金额小、涉及人员广泛且多发生于基层等特点,一旦发生纠纷,对社会的安定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三是民间借贷一旦发生逾期欠债,有可能会出现暴力回收和拒付借款行为,这会威胁到借贷双方的人身安全。民间已经出现了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四是有的民间贷款被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活动,对社会的危害颇大。(五)由于缺乏具体、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民间借贷影响了国家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由国家确定,而民间借贷的利率则是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由借贷双方自行约定,因而利率水平通常远比银行同期利率高。由于缺少规范的借贷操作程序管理,出现了不少虚假行为、违法行为,不断地干

6、扰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二、规范民间借贷规避金融风险的建议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规避金融风险,建议在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对民间借贷进行先行先试,从“民间借贷合法化”、“利率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监管法制化”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引导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序发展。具体建议如下:(一)规范行政服务,完善金融法规,加强行业监管要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律和法规,用法律手段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推动民间借贷的正规化运作。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相关部门应针对民间借贷的特征,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要求,

7、尽快制订适应其规范发展的《民间借贷法》、《民间借贷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完善民间借贷公司登记职能,确保行政管理服务和行业(专业)监管共担责任,把好市场准入关。民间借贷公司的登记涉及行业审批、工商登记,应明确各自的相关职责。建议先申请行业许可,获得批准后再准许工商登记,然后才能开展业务活动。同时,相关部门要有效地发挥监管职能规范企业行为,如工商部门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广告进行监管,规范其名称,审查广告主体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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