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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法学司法制度毕业论文 刑诉法-修法须与司法改革联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司法制度论文题目:刑诉法:修法须与司法改革联动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摘要:目前的刑事司法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果没有司法改革,中国的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法都将步入山穷水尽的境地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从1997年修改以来,目前迫切需要再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此提上日程,目前修订草案初稿已在征求意见中。 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20多年,大大提升了中国刑诉制度改革的进度。我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和司法体制改革紧密地联系起来。很多司法改革措施已经突破了刑诉法的规定,如果不修改,这
2、部法律有些内容要被架空,中国会出现严重的法律规避现象。 由中央政法委牵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已经启动的多项司法改革,实际上对《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做了改动。比如,以死刑复核权收回为核心的一系列改革都在进行,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制定了新的复核制度,律师可以递交辩护意见,死刑案件二审开庭也是一个大规模的改革。 第二轮重大改革是以量刑制度改革为标志。2010年10月,最高法院通过的量刑程序规范,大大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内容包括量刑和定罪的分离,检察官可以提量刑建议,律师可以提量刑意见,构建了相对独立的控辩式公开透明的量刑程序。 2010年7月正式
3、实施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是突飞猛进的改革,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定罪的标准,都作了明确规定,某些方面也突破了《刑事诉讼法》规定。 回顾近20年来的司法改革,每一步都为中国的三大诉讼法乃至整个法治环境释放空间。目前的刑事司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果没有司法改革,中国的证据法、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将步入山穷水尽的境地。 例如,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在,导致法庭审判流于形式,控辩双方关于事实和法律的辩论形同虚设。在这样的制度下,证据法律规定还有什么用?证据都是在法庭上展示的,证据法是给法
4、庭规定的,而我们的审判委员会恰恰蹂躏了司法审判的实质意义。 还有死刑复核的程序,都是书面审核,排斥控辩双方的参与。如果说这是一个审判程序,而不是内部的报告程序,为什么只是最高法院一家阅卷,一家调查证据,一家会见被告?反过来如果它不是一个审判程序,它怎么能改变之前的审判结果?控辩双方平等参与,公开透明进行辩论,按照审判程序进行复核,是司法权的应有之义。 我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需要考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人权保障状况能否得到改善?《刑事诉讼法》首先是人权法,是动态的宪法,这已为法律界所公认。它的存在就是为了给国家权力施加法律制约,同时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5、从表面上看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本质上是保护每一个公民免受国家机关非法追诉。 第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要考虑到法律实施问题。现在颁布了这么多法律,但如果没有得到很好实施,就形同虚设,实践中是一套潜规则大行其道。 第三,根本性改革在于构建权威的、独立的司法制度,否则不可能有诉讼法的存在空间,也不可能有证据法的空间。 第四,必须解决司法腐败的问题。这不是《刑事诉讼法》本身能够解决的。一方面,中国司法不独立,另一方面,中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容易导致司法腐败。目前除了在执行领域、民事审判领域暴露出来的腐败案件,刑事审判的腐败问题主要表现在量刑问题上。死刑改死缓,实刑改
6、缓刑等量刑环节上自由裁量权太大,导致腐败容易发生。还有监狱中的罪犯改造、刑罚执行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领域是腐败高发地段,原因是这些领域几乎完全黑箱操作:不公开,不透明,控辩双方不参与,没有抗辩。腐败问题要解决,就是要解决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受控制的问题。 第五,检察权的定位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可以监督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但它同时又是办案机关,拥有自侦案件的侦查权、批捕权和公诉权。这些权力在很多情况下是相互矛盾的。我们看到的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出的问题,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同样存在。 第六,公安机关的权力要受控制。从根本上来说,对警察权的控制有两个方面。一
7、是警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都应该纳入司法审查,由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程序来决定、批准,哪怕是搜查、拘留、逮捕,还是电话监听,都应该由法院来决定;二是警察的侦查权必须受检察机关和法院的约束,公诉引导侦查,检察机关可以从公诉需要的角度去指导警察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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