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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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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司法制度论文题目:关于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内容提要】配偶权是男女两性依法结合为夫妻后,相互间基于配偶身份所享有的对配偶利益的专属支配权。配偶权是身份权的一种,是权利义务一体性的权利。我国现行《婚姻法》由于受历史条件的局限,对配偶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尤其是未规定配偶间的同居权和贞操保持权,漠视夫妻关系的自然属性,并对配偶权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因而有待完善。完善配偶权,主要应充实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并依据不同的配偶身份利益,设计相应的
2、救济方法。配偶权是人身权中身份权的一种,也是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内容。然而,我国现行《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通过)由于受“左”的思潮的影响和历史条件的局限,忽视自然人作为个体所应享有的权利,对夫妻之间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也就涉足甚少,并对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缺乏应有的制裁机制。这种状况的存在不利于建立正常的夫妻关系。因此,通过立法完善配偶权制度并建立有效的保护措施,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重大课题之一。本文拟就此作一探讨,并为我国正在制定中的婚姻家庭法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一、配偶权的含义与法律特征 配偶是
3、指依照法定程序确立夫妻关系双方相互间的同一称谓和地位。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一旦建立,就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互为配偶。 什么是配偶权?这在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享的身份权(注: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53页。);也有学者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注:韩松:《婚姻权及其侵权责任初探》,《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3年第3期,第35页。)。上述对配偶权的定义,均不够准确。前者对配偶权的解释,过于笼统,未能揭示配偶权的准
4、确内容;后者的解释,则很难说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笔者认为,配偶权是指男女两性依法结合为夫妻后,其相互间基于配偶身份所享有的对配偶利益的专属支配权。配偶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配偶权属于身份权的一种。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利益所必需的人身权。配偶权就是按照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建立后,基于对夫或为妻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当夫妻关系终止时,配偶权也随之消失。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夫妻关系,就不享有此项权利。 2.配偶权是权利义务一体性的权利。现代身份权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人身支配
5、性质逐渐减弱,权利义务相结合的立法趋势日益明显。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同时也是他们的义务。配偶权也具有此种特征,因为在现代社会,男女平等、人身自由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各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一般都以“夫妻别体主义”(separateexitencescheme)为指导思想,主张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各为独立主体,各有其人格,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权利义务完全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享有高于或低于对方的权利。这样,封建法制和近代资产阶级民法中以确认夫的特权地位的夫权逐渐演变成为配偶间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平等的配偶权,使配偶权成为一种权利义务合为一体的新型
6、的身份权。 3.配偶权具有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双重属性。配偶权的同居权、相互协作权具有相对权的性质,但配偶权的性质不仅只是夫妻之间的相对权,而且具有对世权、绝对权的属性,即配偶双方的特定化,使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该配偶权的义务,这种义务为不作为的义务,违反不作为义务而作为,如第三者与配偶一方通奸,就构成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配偶权是一种支配权。配偶权的支配性,不是指对配偶他方的人身的支配,而是对基于配偶关系所体现的身份利益的支配。在早期罗马法中,已出嫁的妇女通常属于丈夫家庭的成员,服从丈夫的权力,这种服从就是“
7、归顺夫权”(conventioinmanun)(注:[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20页。)。妻归顺夫权,发生人格小减等,由自权人变为他权人;妻对他人造成侵害时,由丈夫负责;丈夫不愿负责时,可将妻交与受害人,妻因而人格大减等,处于奴婢地位;妻子品行不端,丈夫有权处罚之(注: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12页。)。可见,古代法律中,配偶之间的权利是一种丈夫对妻子的人身进行支配的专制权。现代民法上的配偶权不具有人身支配性,而是夫妻双方共同对配偶身份利益的支配,是
8、一种在平等基础上的非人身的、新型的支配权。 二、我国配偶权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主要有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二是夫妻双方都有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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