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司法制度毕业论文 关于苏区司法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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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司法制度论文题目:关于苏区司法制度探析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论文关键词:苏区司法制度内容意义问题  论文摘要:苏区司法制度不但规定了审判权、审级、公审、合议、陪审、回避、起诉、公诉、辩护等制度,而且规定了上诉、抗诉、死刑复核、判决期限、当庭判决等条例。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彻底的革命性、广泛的民主性。但由于中华苏维埃一直处于被国民党政府“围剿”,为了保卫政权,明显存在肃反“左倾”、扩大化及体制上尚不完善等问题。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中央颁布的司法机关组织法和司法程序法,对苏区的司法

2、制度有了统一的规定,但因为各苏区的情况不同,有的建立工农民主政权在半年以上,根据地较为巩固;有的刚刚建立工农民主政权,是新发展地区;有的暴动初起,还未建立起工农民主政权;还有很多苏区未与中央苏区联成一片,或县苏与省苏也未联成一片。因此,司法制度在司法机关组织法和司法程序法中,尚有一般的规定和特殊的规定,且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而有改变。这个时期的司法制度大体上可分为两个阶段。1931年12月第六号训令《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至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的颁布为一个阶段;《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颁布后又为一个阶段,同时宣布1931年12月颁

3、布的第六号训令、1932年6月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和1932年2月颁布的《军事裁判所暂行条例》上所规定的司法程序均予废止。  一、苏区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1审判权与审级制度  前一阶段,一般规定审判权统一由裁判部行使。分区、县、省至中央最高法庭四级,二审终审。即县裁判部是区裁判部所判决的案件的终审机关,省裁判部是县裁判部所判决的案件的终审机关,最高法庭是省裁判部所判决的案件的终审机关。军事裁判所分初级、高级和最高军事裁判会议三级,二审终审。  特殊规定,如:国家政治保卫局,一般的是对于反革命犯人及其嫌疑犯有拘捕审问权,无判决权,它处于检察的原告地位。但在

4、国内战争及苏维埃运动向外发展时期,在人民委员会许可的范围内,有权依据法律判决和执行对于某种反革命犯人的惩罚。1934年2月9日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命令第五号,给予国家政治保卫局及其分局,在边区、战线上、刀匪活动尚未肃清的区域和重大的紧急的反革命案件上,有权对于敌人的侦探、法西斯蒂分子、反动的豪绅地主阴谋叛变分子、刀匪首领及地主富农出身而坚决反革命的刀匪等反革命分子,不经过法庭而直接拘捕处决之特权。肃反委员会,凡属新发展苏区县肃反委员会在县革命委员会领导下,有直接逮捕、审讯、判决反革命及一般罪犯并对这些罪犯执行其判决从处决到释放之权。  在未与中央苏区联成一处的省,省裁判部有

5、最后处决案件之权,即只有三个审级。与省政府隔断的县裁判部有判决死刑,不经省裁判部批准即可执行之权,则只有二个审级。  后一阶段,《司法程序》规定了审判权由裁判部和肃反委员会行使。审级一般仍为四级二审。规定区保卫局特派员、区裁判部、区肃反委员会、民警局、劳动法庭,均有捉拿犯人之权,过去关于区不得上级同意不能抓人的规定废止。当紧急时侯,乡苏维埃与市苏维埃,乡革命委员会与市区革命委员会,只要得到当地革命民众的拥护,均有捉拿反革命分子及其他重要犯人之权,捉拿后分别送交区级肃反裁判机关。区裁判部、区肃反委员会,有审讯和判决当地一切犯人反革命分子及其他之权。  并规定在新区、边区,敌

6、人进攻地方,反革命特别活动地方和在某种工作的紧急动员时期例如查田运动、扩大红军、突击运动等等,区裁判部、区肃反委员会只要得到当地革命民众的拥护,对于反革命及豪绅地主之犯罪者,有一级审判之后,直接执行死刑之权。但执行后须报告上级。  政治保卫局,仍对在边区、在战线上、在严重的紧急的反革命案件上,对于敌人的侦探、法西斯蒂分子、刀匪、团匪及反革命的豪绅地主,有权直接处置,不必经过裁判部。  2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即规定裁判部审理案件必须公开,倘有秘密关系时,可用秘密审判的方式;但宣布判决之时,仍须公开。军事裁判所审判案件也须用公开的形式,准许士兵及军队的工作人员旁听。如是

7、军事秘密的案件,可采用秘密审判的形式,但在宣布判决时仍须公开。  1933年5月30日司法人民委员部《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中说:“在审判案件之先,必须广泛地贴出审判日程,使群众知道某日审判某某案件,吸引广大群众来参加旁听审判。既审之后,应多贴布告,多印判决书,以宣布案件的经过,使群众明了该案件的内容。除有秘密性的某种案件之外,坚决地不许再有在房间秘密审判,或随便写一个判决书送上级去批准的不规则情形。”  在《革命法庭的工作大纲》中规定:法庭开庭公审前三日,必须将公审案件挂牌通告。公审时容许一切苏维埃公民旁听一切剥削分子没有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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