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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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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司法制度论文题目:入世呼唤司法理念更新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维护司法权威。司法没有权威,就不可能有法治的权威。但司法权威不能靠人为的维护,必须建立在公正而有效率的基础上,必须建立在社会信任的基础上。司法不公正或者没有效率,就不可能获得社会的信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稳定的权威。正是基于此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公正与效率”确定为21世纪主题,这是一项意义重大而深远的法治建设工程。历史经验证明,保证司法公正,一方面离不开司法独立,没有独立
2、就没有公正;但另一方面又离不开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对司法的监督,包括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也包括外部的监督。在我国,外部监督既包括媒体的监督,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也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内部监督既包括上级法院、检察院依法对下级法院、检察院的监督,也包括本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对法官、检察官办理案件的监督。下面,就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谈几点粗浅意见,以和大家讨论。一、人大是否应当监督司法?在我国,法院、检察院是由本级人大产生的,向本级人大负责,受本级人大监督,过去没有人认为这是一个问题,因为过去虽然法律规定法院
3、、检察院受人大监督,但人大实际并不进行监督。但近些年来,随着人大作用的加强,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力度也有所加强,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越位监督、违法监督的做法,由此,对人大是否应当监督司法产生了争论,有的认为是必要的、正当的,有的认为人大监督司法损害了司法独立,不具有正当性。笔者认为,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司法权力也不例外,即使在崇尚司法独立的西方国家,也有对司法权力的制约机制,比如媒体监督、议会调查权、弹劾权等。这是其一。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个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即国家权力集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
4、使,正如王利明教授所指出的,人大与司法机关不是平衡关系,是立法与执法、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不是领导关系。第三,由于我国历史上缺乏分权和司法独立的传统,群众很难认同自己选出的代表机关不能监督司法的制度安排。可以说,我国之所以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除了是建基于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主权不能分割这一政治理论外,我国政治传统和民众心理也是这一制度能够存在的重要因素。因此,我国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一方面必须大力推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落实,另一方面不可能也不应当将司法机关排除在人大监督范围之外。第四,当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比较
5、突出,群众意见比较大,法官在民众心中形象不佳,不加强监督,难以扼制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漫延,司法权威乃至法治的权威就无法建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会落空。加强监督,除了必须强化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外,也必须加大外部监督力度,特别是必须加强人大的监督,因为人大监督是最具权威的监督。当然,人大监督司法难免会对司法独立造成一定影响,两者之间确有一些冲突,对此,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认识。一是,我们在充分肯定司法独立对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乃至民主政治建设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司法独立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不可能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而司法独立的程度
6、虽然与外部所给予的保障紧密相关,但更需要通过自身努力去争取和捍卫,特别需要通过公正的司法去赢得。把司法独立寄托于外部不监督是脆弱的,靠不住的。只有通过公正司法所赢得的独立,才是最可靠、最有保障的。二是,人大监督必须以尊重司法独立为前提,不能任意,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采取恰当、合适的形式,努力把这种冲突降低到最小程度,把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在为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这个主题下实现两者的平衡。因此,现在的问题是需要比较清楚地界定人大监督的内容、方式,避免以监督权代替审判权、检察权,损害司法公正和效率,而不是否定人大监督。二、人大监督什么?在不否认人
7、大有权对司法进行监督的前提下,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人大监督什么?在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政治制度下,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大产生,向本级人大负责,受本级人大监督,但宪法在建构监督制度时,对政府的监督与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是有区别的。第一,宪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对法院、检察院,只规定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没有规定应报告工作。但是,1954年、1975年、1978年三部宪法都规定,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法院向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1954年、1978年两部宪法都规定,最高检察院
8、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978年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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