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司法制度毕业论文 wto和中国司法审查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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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司法制度论文题目:WTO和中国司法审查范围研究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WTO是政府间协议,主要调整成员方政府的行为。WTO协议既包括实体规则,也包括程序规则。在程序规则中,除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外,有的协议明确要求成员方建立司法审查机制,寻求通过国内司法审查制度达到规范成员方政府行为的目的。如果说WTO争端解决机制追求的是国际范围的司法公正,那么司法审查则是实现国内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并且成员方国内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实现国际贸易秩序的

2、公平与公正的前提和基础。穷尽当地救济是WTO的基本原则,WTO同时对司法审查提出更高的要求。一、WTO规则与司法审查范围的悖论司法审查的范围(scopeofjudicialreview)指“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案件拥有审判权。”[2]司法审查的范围实际上在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进行权力和责任的分配,即:行政机关有多大的决定权力,法院有多大的决定权力,哪些决定应由行政机关作出,哪些决定由法院作出。这个分配影响行政活动的效率和公民权益的保护。[3]司法审查的范围蕴涵着行政

3、权与司法权的矛盾关系。众所周知,现代国家的行政权非常强大,并且行政权还有不断扩张和膨胀的趋势。为了实现行政目标,行政自由裁量和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是行政权的本质要求。而行政权不是绝对权,在运行中必须受到监督和控制。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任何权力都会在遇到有障碍的地方才会停止,绝对的权力将会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就为司法审查提供了理论基础。司法审查是为监督和控制行政权的滥用而设置,从制度设计层面而言,一方面司法权要监督和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司法权又不能干涉行政权,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因此,如何

4、实现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合理配置,就显得尤为重要。司法审查的范围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界限和标准。司法审查的范围既不能过宽,也不能过窄。过宽,虽然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司法成本过高,而且容易导致司法权干涉行政权的结果,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目标的实现。过窄,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不符合国际司法审查的惯例。司法审查的范围也蕴涵着司法审查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矛盾关系。从理论上来说,司法审查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原本不应该存在矛盾。司法审查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纠纷解决方式。

5、首先,机构设置不同。司法审查权是由成员方在国内设立的专门审查行政行为的制度,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权体现。WTO争端解决机构是WTO的常设性纠纷解决机构,其权力基础来源于各成员方的共同授权,具有超越成员方部分主权的特性。其二,处理纠纷不同。司法审查是利害关系人因对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发生在利害关系人与行政机关之间。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成员方政府之间的纠纷,利害关系人与成员方政府之间的纠纷不属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其三,审理方式不同。司法审查一般按照成员方国内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

6、国别不同,司法审查制度也存在差异。如在审级上,有的国家规定两审终审制度,有的国家规定三审终审制度。WTO争端解决机制包括磋商、专家组和上诉三个不同阶段。在具体审理程序上也存在差别。其四,作出裁决不同。如对于上诉案件,司法审查上诉案件的审理既要进行事实审,也要进行法律审。并且根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同,分别作出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等不同判决。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审理只能进行法律审,不能进行事实审,不能重新审查现有的证据或新的证据。[4]根据审理结果,可以确认、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

7、律调查结果和结论,不存在发回重审的问题。其五,裁决执行不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败诉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实施报告中的建议。在未实施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报复。另外,败诉方应调整本国的贸易政策和法律,以WTO规则的要求。而司法审查的裁决执行却与此完全不同。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司法审查存在的上述差别,司法审查的范围就决定着利害关系人对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否直接要求本国政府提起WTO争端解决机制。如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救济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内,并且能够通过成员方司法救济途径得到解决,就不会引入WTO争端解决机制

8、。相反,如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并且无法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就必然会引发WTO争端解决机制。从根本上而言,在WTO的背景下,司法审查的范围直接是成员方维护国家利益而进行博弈的结果。关于司法审查的范围,必须转变那种认为司法审查的范围宽就是司法权干涉了行政权,不支持政府工作的观念。现代法治要求司法救济是最终救济,不能以行政救济代替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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