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追究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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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追究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程序问题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内容摘要]我国单位犯罪日益突出,追究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程序问题也愈显重要。本女对追究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程序问题中的被告问题,管辖问题,强制措施和刑于附带民事诉问题给予了论述。  [关键词]单位犯罪程序强制措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我国,单位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其外延十分广泛。单位包含了一切形式的团体与组织,其中主要的除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还有企业、联营以及

2、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下属部门和分支机构。单位犯罪是指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合法社会组织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单位犯罪的特征是:一、单位犯罪是以单位名义为单位谋取利益。以个人名义进行的犯罪不是单位犯罪;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犯罪,结果是为了个人的利益,也不是单位犯罪。二、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单位被人格化后,有其意志,表现为决策机关的决策。单位犯罪离不开单位决策机关的指挥。  单位犯罪现象在改革开放之前并不突出,这与我

3、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单位没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没有或很少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有关。改革开放之后,一方面单位获得了越来越多经营自主权,有了自己的小集团利益。另一方面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社会机制尚不健全。两方面因素促使单位犯罪滋生并日益严重。  针对单位犯罪日益突出的问题,我国相继出台了一些刑事立法。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对刑法进行修订,在刑法总则第二章第四节规定单位犯罪。这使我国修订后的刑法有了一个较为完备的修订,使得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单位犯罪的诉讼的程序的相关规定,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迫切需

4、要,因此,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完善有关的法律。  在目前的情况下,面对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我们只能以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基础,从打击单位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去进行刑事诉讼。由于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在单位犯罪案件的程序中,存在许多特殊问题。本文仪就单位犯罪程序中的几个基本问题作如下的讨论:  一、单位犯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  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中心,司法机关和所有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围绕着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和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进行诉讼活动,唯有确定了被告,一系列诉讼活动才能开展。  那么,在单位犯罪中谁是被告呢?关于

5、这一问题,当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单位犯罪的被告只能是在单位犯罪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单位犯罪是由其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也应由他们参加刑事诉讼,单位因自身固有特点不能象自然人那样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故不能构成刑事诉讼主体;二是单位犯罪的诉讼主体只能是单位。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单位犯罪是一种独立的犯罪方式,尽管单位犯罪是由其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但均是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单位理所当然应负全责。单位既可以构成犯罪主

6、体,也可以构成刑事诉讼主体,所以单位犯罪的诉讼主体只能是单位自己;三是犯罪单位与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可以构成刑事诉讼主体。  要解决这些争议,笔者认为,关键在于研究单位意志的根源。众所周知,单位具有自己的独立意志,对外可以按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可单位毕竟不是自然人,它只是一种人格化的组织,它的意志又是如何形成的呢?这就要求我们深入单位内部分析单位意志形成过程。一般而言,每个单位内部都有不同的分工机构,各个不同的分工机构各自负责自己的职责,最后由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单位事务负总责。单位对

7、外表现的每个具体意志,实质是由单位内部相应机构的工作人员或主管人员提出决定,然后以单位名义对外实施。那么相应的,单位犯罪的犯罪即是单位内部相应机构的工作人员或主管人员的故意而以单位的独立意志对外表现的,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也要追究单位内部相应工作人员或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从这一点而言,应将犯罪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都列为被告。  另外,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来看,对大多数单位犯罪都实行双罚制-不仅处罚单位,也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法律就必须赋

8、予当事人充分陈述,辩护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也应当然的赋予他们诉讼主体的地位,以便二者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国不仅规定了双罚制,而且对某些特殊单位犯罪又规定了单罚制-只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这时,单位在刑事诉法中是否为诉讼主体呢?从刑事理论上讲,不处罚并不等于不定罪,实际上,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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