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试论我国刑事缓刑法律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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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试论我国刑事缓刑法律制度之完善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论文摘要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实质条件和限制条件。判断“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客观标准是犯罪情节,主观标准是悔罪表现。最后,阐述对缓刑法律制度的完善。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思想,缓刑应该说是与主张目的刑、教育刑的刑法新派学者的观点相一致。缓

2、刑最早产生于英国,但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是起源于1870年美国波士顿的缓刑法。缓刑有两种制度,一种是缓宣告,另一种是缓执行。我国刑法中的缓刑,采用的是缓执行制度。具体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缓刑制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某些具体问题,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价值目的。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确有必要对

3、缓刑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进行必要的分析。关键词:缓刑适用条件建议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思想,缓刑应该说是与主张目的刑、教育刑的刑法新派学者的观点相一致。缓刑最早产生于英国,但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是起源于1870年美国波士顿的缓刑法。缓刑有两种制度,一种是缓宣告,另一种是缓执行。我国刑法中的缓刑,采用的是缓执行制度。具体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

4、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缓刑制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某些具体问题,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价值目的。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确有必要对缓刑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进行必要的分析。一、我国刑事缓刑的适用条件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据此可知

5、我国刑法中缓刑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可以说是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具备这一条件,缓刑的适用于就会无从谈起。对此笔者认为应明确两点:1、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以考虑适用缓刑。其他主刑,如超过3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都不能适用缓刑,因为处这些刑罚的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都是严重犯罪;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不被关押,放在社会上一样可以对其进行考察,没有必要适用缓刑;对于附加刑,不管是独立适用,还是附加适用,都不适用缓刑。2、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

6、不是法定刑。其一,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比较大。绝大多数犯罪都挂有多个刑种或跨有较长刑期,如果依法定刑为准,就会使缓刑的适用范围大大减少,不利于缓刑的积极作用的发挥。其二,依宣告刑为标准,更能体现缓刑的要求,实现缓刑的积极作用。宣告刑较法定刑而言,更能体现具体犯罪的个性差异,因为宣告刑是法官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的客观危害及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而综合具体案情得出来的。缓刑适用的依据是在考虑犯罪客观危害的同时,更加注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如果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大,再次犯罪的危险性很强,法官就会在法定刑幅度内处较重的刑罚,反之,就会处较轻的刑罚。(二)适用的标准

7、必须是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犯罪分子“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某一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并不一定必然会引起缓刑的适用。只有当他具备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时,才会被适用缓刑。如何理解“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刑法规定,只能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这两个方面来把握。1、犯罪情节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客观标准犯罪情节,通俗地讲,就是关于犯罪的各种事实情况。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从而决定缓刑适用的犯罪情节,笔者认为,应以直接反应犯罪行为客观危害情况的各种事实情况为准,不宜包括犯罪成立后,行为人的各

8、种表现。换言之,这里的犯罪情节应是侧重于实施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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