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签订采购合同,千万别忽略这6个控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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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后,签订采购合同,千万别忽略这6个控税技巧!  营改增后,签订采购合同,千万别忽略这6个控税技巧!营改增以后,合同非常重要,必须要通过合同来降税。一旦合同签订,施工企业所应承担的税款金额就确定了。  采购合同如何签订,决定了工程成本如何核算,决定了工程结算时利润的多少。因此,企业管理层在签订采购合同时,一定要慎重。  下面总结了6个比较常见的、往往又容易被忽略的控税要点,供大家参考!  1、在合同中明确: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假的或虚开的,被相关部门查出,一切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刑法修订后,新增一项“非法持有伪造发票罪”,因此需要对发票的管

2、理更加规范、严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司法解释》中讲的很清楚。如果是善意取得的发票,采购方不承担罪责;如果是恶意取得的,双方都要坐牢。  “善意”与“恶意”的界定,是主观决定的,因此在采购合同中注明这一点就显得非常必要。  2、受“涨价等因素”影响,增加预算的补充条款  ✦案例说明:  采购合同中已经明确货品的采购品种、型号、件数、单价,价格共1000万。如果因为供应商涨价等因素,付款时实际支付1200万,开票也是1200万。  问题:实际发票与合同内容不一致。  解决方法:  建筑公司必须与供应商签订一份“关于涨价的补充协议

3、”,注明增加的金额及原因。这样就解决了合同与发票不匹配的问题。  如果说,建筑企业与材料商签订的是战略合同或框架合同,合同当中根本没有单价与数量,合同中应当注明“具体价格、具体数量,必须以最终验货后入库时,双方共同确认的为准”。  3、在采购合同中,明文约定“违约金不跟销售额挂钩”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财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进项税转出,就意味着企业要多交增值税。  ✦案例说明:  B公司向

4、A公司采购货物,增值税税率17%,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货物,合同约定:A公司应按照此次购销额的10%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请分析涉税成本。  B公司应当冲减进项税金元,也就是增值税要多交元。  如果B公司在签采购合同时,这样约定:销售方A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当A公司违约并支付5万元违约金时,B公司不需要冲减进项税金元。  4、要求供应商明确开具发票的具体时间  一般来讲,发票越早开越好,但是有一个前提条件“四流合一”。四流统一,可以不同步。  在合同流、物流统一的前提下,钱流和票流可以不同步。  增值税专票的认证期是

5、180天,没有认证是不能抵扣的。  如果认证以后,你的账上还没有销项,或者销项很少,减掉之后出现负数,这时就要“留抵”,以后可以慢慢抵扣。  留抵的期限是没有具体时效规定的,可以直到公司倒闭的那一天。  ✦典型案例:  本月内有销项税1000万,进项税800万,需要申报增值税200万。  如果采购部门跟供应商协调后,供应商先开1000万的发票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拿到发票之后,就可以抵扣170万,这样一来,本月就只需要申报30万的增值税。  2个月之后,从供应商处买材料,但是不需要再开发票。这样操作,是否可行呢?  这样操作是不行的,是犯罪行为,这属于虚

6、开增值税发票。  5、供应商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的发票时,必须提供供应商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否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据此,在采购合同中,最好应该注明“凭税控机的清单和专票付款”。  对于不抵扣增值税的部分,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金额一般在10万元以下,采购辅料或获取增值税普票时,可以直接报销。  但是开增值税专票的情况下,一定要通过“公对公”操作。如果通过现金支付购买再报销的方式操作,这样拿到的专票的“真实性”很难保证。  按照税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

7、发票”的起点是1万元。对增值税专票的管理,一定要严格执行。  6、增值税专票丢失如何补救?是否还能抵扣?  在合同中必须注明:  如果采购方丢失增值税专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则供应商有义务必须向采购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以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这是国税总局公告的规定。按照这样操作以后,即使票据丢失,还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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