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753284
大小:36.5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7-11-13
《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论罪犯处遇及其价值选择》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论罪犯处遇及其价值选择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人们对价值的追求,使社会学科变得更为理性和成熟。“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运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控制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页)。近年来,价值论在法学各分支学科的引入使其理论增光添彩,而且还推动各部门法律制度发生不同程度的变革和完善。研究罪犯处遇这个基本范畴及其价值选择,不仅能丰富
2、监狱学理论,而且对其走出注释学的藩篱具有重要意义。 一、罪犯处遇范畴的界定 范畴是人类在认识客体的过程中形成的基本概念,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学科走向成熟的标志。监狱学理论欲与法学分庭抗礼和独立发展,不能仅凭其领域研究的综合性,还应依赖表明自己独立存在的必要性、理论优势和有别于其他专业的范畴体系。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监狱学界对范畴体系缺乏深入的研究,这就使得监狱学理论过多注重法律、政策、经典著作的注释,而批判精神和独立性、超前性不足。监狱学范畴体系研究,首当其冲的是监狱工作性质的范畴界定。目前在这方面的主流观
3、点是《监狱法》规定的刑罚执行或刑事执行。这种提法是值得商榷的。一方面,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阶段,虽然有学者从多方面论述了监狱刑事执行与刑事诉讼刑罚执行的区别,但短期内无法扭转该范畴在人们思想中的习惯定位。1998年第6期《现代法学》将《刑事执行新探》论文列入刑事诉讼类别就是一个明显例证。另一方面,刑罚执行不能涵盖监狱的主要工作:罪犯劳动、罪犯教育及不同服刑阶段的罪犯待遇等非刑罚措施。学界另一种主要观点是将监狱活动界定为改造或矫正。该观点同样也存在不能涵盖刑罚执行活动的缺陷,且改造范畴缺乏专业性,已被劳动教养学、政治学滥用而泛化。笔者
4、认为,监狱工作性质可用罪犯处遇这一范畴予以界定。 “处遇”一词是treotment,traitement等词的译词,它含有吸入、处理、对待人、治疗等意思。罪犯处遇范畴伴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产生而出现,并借助于刑罚个别化和行刑的改革运动而发展。刑事实证学派对刑事古典学派所设计的刑罚体系的控制犯罪能力产生怀疑,将目光专注于犯罪人,并提出对不同的罪犯实施不同的处遇,代替刑罚来控制和预防犯罪。罪犯处遇诞生之初受19世纪末矫正医疗模式的重大影响,作为医学、心理学上的“医疗”同义词来使用,对刑罚带有强烈的排斥情绪。刑事实证主义代表之一的菲利强烈否定国家具
5、有惩罚罪犯的刑罚权,他坚信:“科学真理的成就将刑事司法变成一种自然功能,因此保护社会免受犯罪疾病的侵害,铲除所有今天尚存的复仇、憎恶和惩罚等未开化的遗痕”(菲利著:《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1页)。罪犯处遇登上国际舞台的标志是1955年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第一次关于预防犯罪及犯罪者处遇大会。该大会可能是由于罪犯处遇范畴在形成过程中的缘故而没有对其予以界定。伴随着矫正思想高潮(1945—1975年)的退却,处遇罪犯标准也发生了显著变化。有关法国文献强调,追究罪犯的道义责任,促使其觉悟,是犯罪人重返社会所必需的。罪犯处遇
6、范畴在其发展的历史中,冲破了传统的刑罚论和刑事法制格局,逐步形成了融刑罚执行和教育、劳动、管理等监禁改造措施及出狱人保护处遇为一体的全新概念。 我国监狱学界关于罪犯处遇的运用仅限于狱政管理的具体制度——分级处遇制的狭小范围。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应当扩大其适用范围。罪犯处遇是指国家对由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罪犯所采取的监狱处置措施的总和。它包括刑罚执行和改造、矫正两大组成部分。 二、罪犯处遇的价值理念剖析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主体——需要——效用——价值”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在物的关系中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全
7、集》,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9卷406页)。罪犯处遇价值是指在国家与罪犯处遇的关系中所体现出来的罪犯处遇对国家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它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罪犯处遇合规律性的需要,另一方面又体现罪犯处遇所具备的可以满足国家需要的功能和属性。从功能角度透视,罪犯处遇不但折射出惩罚、矫正、转化犯罪思想及经济补偿四维现实价值理念的光彩,而且还反映出对正义、秩序和人道三条理想价值的刻意追求。 (一)现实价值理念 惩罚。它主要是指罪犯处遇所具有的限制、剥夺罪犯人身、财产权利,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感到痛苦的作用。 矫正。它主要是指罪犯
8、处遇对罪犯行为恶习和不良心理所具备的扶正或纠正作用。 转化犯罪思想,亦称改造。它是指罪犯处遇所具备的摧毁犯罪思想并重构合法思想的作用。 经济补偿。即通过罪犯处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