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论挪用公款罪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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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论挪用公款罪的相关问题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论文摘要我国《刑法》及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挪用公款罪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少疑难问题,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罪应该从如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一是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范围应扩大,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应当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现行刑法中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划在同一类罪中,两罪的客观表现形式都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侵犯的客体非常相近,表明挪用公款罪主体应与贪污罪主体相同;而且如果将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

2、员挪用公款的行为不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不利于对国有财产使用权的有效保护;二是公款使用者不应只局限于“个人”,挪用公款给任何所有制的单位使用,均应构成挪用公款罪。刑法之所以对挪用公款行为定罪处罚,是因为挪用公款行为改变了公款的使用权能,至于给个人使用还是给单位使用,使用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如何都不应影响挪用公款行为对公款使用权的侵犯,而且有条件地将挪用公款给单位使用规定为犯罪,浪费司法机关运作成本,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三是公款的具体用途不应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核心要件,公款的具体用途不应影响挪用行为对公款使用权的侵犯。把挪用公款的具体用途规定为犯罪构成必备要件,不利

3、于正确把握挪用公款罪的认定,造成部分行为人逃避法律制裁。关键词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犯罪主体立法研究我国《刑法》及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犯罪构成、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具体适应法律和立案标准等都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给办理挪用公款案件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少疑难问题,需要立法、司法机关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否则,将直接影响对此类案件的查处。一、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应扩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

4、挪用公款罪”。即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二款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外,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即“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作出《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此类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定挪用资金罪处罚。笔者认为欠妥,这类人员应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理由是:㈠挪用公款罪的产生过程表明其主体应与贪污罪主体相同挪用公款罪产生于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

5、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自产生时起就与贪污罪有着相同的主体,包含“受委托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人员”,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将原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中的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和非国有公司、企业委托经手、管理公司、企业财物人员的同种属性犯罪分离为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这时,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仍然保持着相同的主体。1997年10月1日修改后刑法进一步完善了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使其仍然保持着相同的主体,而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却出现了明显的不同之处,给人们对立法本意产生了诸多揣摩。现行刑法中贪污罪和挪用公款

6、罪是依据犯罪主体而划归贪污贿赂罪同一类罪之中的,两罪原则上应该有相同的犯罪主体。况且两罪的客观表现形式都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侵犯的客体又非常相近,一是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一是侵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主观均表现为直接故意;只是在犯罪目的和犯罪手段上有所区别,两罪有许多相同属性,有很多必然的联系,又经常相互交织在一起,好似一对孪生兄弟。将“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排斥在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之外欠妥。㈡挪用公款罪同样需要强化国有财产的保护刑法将“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这一类

7、非国家工作人员纳入贪污罪主体范围之中,体现了法律对国有财产的重点保护,充分体现了强化保护国有财产的立法意图,这一立法意图应该贯穿于整部法律当中。同样做为保护国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挪用公款罪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冷落。也就是说,根据刑法的规定,为了保护国有财产的安全,即使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贪污罪。就挪用公款罪而言,虽然其社会危害性对国有财产的危害小于贪污罪,但毕竟侵犯了国有财产的使用权,也可能会造成十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根据严格保护国有财产的需要,将刑法关于贪污罪犯罪主体的特殊规定适用于挪用公款罪,符合立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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