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诉重点法条:辩护与代理

司法考试刑诉重点法条:辩护与代理

ID:17525395

大小:47.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9-02

司法考试刑诉重点法条:辩护与代理_第1页
司法考试刑诉重点法条:辩护与代理_第2页
司法考试刑诉重点法条:辩护与代理_第3页
司法考试刑诉重点法条:辩护与代理_第4页
司法考试刑诉重点法条:辩护与代理_第5页
资源描述:

《司法考试刑诉重点法条:辩护与代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司法考试刑诉重点法条:辩护与代理  重点法条之一:第32条【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  【法条内容】  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2、  【法条释义】辩护人的范围及人数。  【相关法条】  《解释》第35条: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解释》第3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3、(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注意对近亲属的把握】  【考点说明】辩护人的范围。1、哪些人可以担任辩护人(3类人);2、哪些人绝对不能担任辩护人(3类人);3、哪些人相对可以担任辩护人(4类人)。  重点法条之二:第33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法条内容】  第33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4、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法条释义】当事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专门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  【考点说明】委托辩护人的初始时间  重点法条之三:第34条,指定辩护  【法条内容】  第34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

5、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条释义】  指定辩护的四个条件:1、只适用于审判阶段(死刑案件第二审同样适用);2、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3、符合法定情形;4、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指定辩护人。  【考点说明】指定辩护的适

6、用情形、指定辩护与拒绝辩护  【相关法条】  (1)关于应当指定辩护情形的相关法条  《解释》第36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2)关于可以指定辩护情形的相关法条。  《解释》第37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

7、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重点法条之四:第35条,辩护人的责任  【法条内容】  第35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

8、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释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  【考点说明】辩护人的诉讼地位:相对独立的诉讼地位。  重点法条之五:第36、37条【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法条内容】  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